司法鉴定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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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概论

司法鉴定概论(00926 第一章:司法鉴定概述

广义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行政执法、仲裁等司法和准司法活动中,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由当事人申请,司法或者准司法机关决定,或由司法机关准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专门问题进行科学判断的活动。狭义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由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由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专门问题进行科学判断的活动。

鉴定的根本目的是鉴定人根据超出一般常识之外的专门知识就专门问题做出专业性的判断和解释,以补充事实审理者在专门问题上认识能力的不足。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1、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其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所谓意见是指在感知实施的基础上所做的推论。

司法鉴定的主体包括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

司法鉴定的性质决定了司法鉴定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中立性的特征。合法性要求:一是鉴定启动主体是法庭主体;二是鉴定实施的主体是法定主体,即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三是鉴定机构必须是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司法机关临时指聘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四是诉讼法对鉴定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对于鉴定的启动、委托、受理、实施等鉴定过程,相关法律法规均作了明确规定;五是鉴定的客体是依法取得的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供鉴定客体;六是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司法鉴定的中立性是指司法鉴定人应当具有中立性,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独立的进行观察、检验、分析,提出自己的鉴定意见,不受任何来自外界的干扰。司法鉴定的科学是指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检验活动,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的技术方法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司法活动。

司法鉴定的作用:一,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为确定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提供重要依据,在民事、行政案件中为调查活动提供线索;二,司法鉴定为审查核实其他证据提供依据;三,司法鉴定结论可以为审判活动提供证据。

司法鉴定的种类:根据司法鉴定技术的科学基础分为:物证技术学鉴定(痕迹鉴定、文书物证鉴定、化学物证鉴定、生物物证鉴定、音像物证鉴定)、法医学鉴定、精神疾病鉴定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司法会计学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事实与案件关系进行分类,可分为认定同一鉴定、认定种属鉴定、认定事实真伪的鉴定、确认事实有无的鉴定、确定事实程度的鉴定、确定事实因果关系的鉴定。根据鉴定程序要求进行分类: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司法会计学鉴定是运用审计学原理和会计学的专业知识对于案件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进行鉴定。司法工程学鉴定是利用工程学和交通土建工程学的专业知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对工程质量事故原因进行分析的鉴定。同一认定是依据客体特征判断两次以上出现的客体是否为同一客体的认识活动。种属认定是依据客体特征对于案件有关的客体的种类所属或先后出现的客体的种类是否相同的问题作出的判断。初次鉴定是指就一个具体的鉴定对象和鉴定要求而言,司法机关委托鉴定人进行的第一次鉴定。补充鉴定是再初次鉴定的基础上,对初次鉴定中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改补充的鉴定。重新鉴定是指委托机关对初次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存在疑虑,委托原鉴定人以外的鉴定人再次进行的鉴定。

第二章

司法鉴定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中各项规则、规章和体制的总称。其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制度、司法鉴定人制度、司法鉴定程序制度、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有集中型和分散型两种模式集中型司法鉴定体制是指一个国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隶属于同一个组织系统,具有统一的管理体制。集中型司法鉴定体制,有利于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统一管理、统一领导和统一监督;有利于集中司法鉴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充分发挥鉴定资源优势,集中人财物开发尖端鉴定技术;有利于减少重复鉴定和鉴定纠纷,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有利于统筹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立法和司法问题。分散型司法鉴定体制是指一个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分属于不同一个组织系统,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彼此之间相互独立。分散型司法鉴定体制一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因地制宜和因事制宜地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系统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率的降低。

我国当前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鉴定机构重复设置,权限不够明确,缺乏统一的严格管理体制;2、鉴定缺乏统一、严格的培训、考核与管理;3、缺乏统一、科学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规则;4、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5、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鉴定结论主要以书面方式提交法庭,鉴定结论无法接受质询、鉴定结论公信力受到怀疑;6、法官对鉴定结论证明能力的审查判断缺乏证据规则指导,实践中存在以行政等级认为划分鉴定结论证明能力和证据力的问题,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在确定鉴定主体资格上有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鉴定人主义,一个是鉴定权主义。鉴定主体的权利:1拒绝鉴定的权利2为顺利、准确的完成鉴定任务,鉴定人必要时得到法官和当事人支持和配合的权利3鉴定人获得报酬的权利;鉴定主体的义务:1鉴定人应当依据自己的荣誉和良心认真、客观、不持偏见的完成鉴定任务2接受法官委托的鉴定人须亲自完成任务,不得违反法官的命令,不得侵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3鉴定人对鉴定材料妥善交接与保管的义务4鉴定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鉴定任务5出具鉴定报告的义务6鉴定人的保密义务。

鉴定主体的法律责任是指鉴定主体因职业行为不当而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定的启动权和决定权是指谁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由谁鉴定,是司法鉴定的核心内容。其可以分为一种是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另一种是司法官授权鉴定制度。

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的优点表现为:一是这种鉴定制度的设置可以通过诉讼过程中双方相互之间竞争,提高鉴定工作的效率;二是可以通过对立面的制约机制全面揭示案件事实;三是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审判人员兼听则明,防止偏听则暗。其弊端表现为:由于专家证人受雇于当事人,且其专家证言的内容和结果预售雇佣的报酬直接挂钩;专家证人在选取有关鉴定材料和提出有关鉴定结论时,通常会自觉不自觉的呈现一定的倾向性。

司法官授权鉴定制度的优缺点主要表现在:其一,是鉴定人的中立性,即鉴定人员不受案件中利害关系的影响而客观地进行鉴定;其二,是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鉴定,节省鉴定的人力和物力以及在审判中多名鉴定人分别陈述和相互质证的时间,但是由于缺乏对立面的制约机制,审判人员容易偏听偏信造成错判。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询问的通常顺序是:直接询问、交叉询问、再直接询问、在交叉询问。直接询问的内容包括:1、展示专家证人的资格;2、展示专家证人的动机;3示专家意见及其推理过程;4、展示专家意见的依据资料。交叉询问的内容包括:1、质疑对方专家证人的资格;2、质疑专家证人的中立性;3、指出对方专家意见依据的基础信息存在的漏洞;在对专家证人交叉询问过程中,可以通过挑战其事实基础而破坏专家意见的结论;4、挑战专家证人在形成专家意见中应用的理论、方法和推理过程。

英美法系鉴定人不到庭的例外情形:1、鉴定人已经死亡、患精神病或者居所不明的;2、因患病、虚弱或者其他不能排除障碍,鉴定人在较长时间或者不特定时间内不能参加法庭审判;3、因路途十分遥远,考虑到其证词的意义,认为不能要求鉴定人到庭;4、检察官、辩护人和被告人同意宣读的。

证据采纳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是指证据符合了法律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法官应该在审判中采用。证据的证明价值是指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何等实质的价值。英美法系国家对专家证言的采纳标准:专家证言的相关性,专家证言的必要性,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证言的排除新规则,专家证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的可靠性。

第三章

司法鉴定实施过程的参与者包括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取得鉴定资格而被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人。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

鉴定人的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鉴定人与证人有着本质的不同,表现在:证人是以自己的耳闻目睹作证,而鉴定人是以对专门性问题的分析判断作证;证人因了解案件有关事实而与待证的事实发生联系,因此不能代替或者更换;鉴定人则是根据解决问题的需要而指派或者聘请的,可以代替或者更换。鉴定人必须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证人则不必有专门的知识。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只要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就可以作证;鉴定人则因为保证见鉴定客观公正的需要,不能由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

鉴定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条件、实践能力条件、法律知识条件、思想道德条件、技术职务条件。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条件,是要求其所从事的司法鉴定领域的专门知识有过系统学习,掌握比较深厚的基础理论和熟练的运用技术。鉴定人的实践能力条件,求鉴定人必须具有一定年限的从事本专业鉴定辅助工作的实践经验,经过考核,办案的数量和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能独立解决本专业鉴定工作的实际问题。鉴定人的职业道德条件就是鉴定人应当具有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的品德,在鉴定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思想和工作作风,这时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前提。

鉴定人的权利:1有了解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案件资料的权利,2要求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的权利,3要求鉴定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鉴定资料的权利,4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拒绝接受鉴定委托的权利,鉴定人的义务:5独立进行鉴定的权利,1依法回避的义务6获得鉴定补偿的权利,2按时完成鉴定任务、提交鉴7法律、定结论的义务3在鉴定过程中认真负责,不做错误结论和虚假结论的义务4保守案内秘密的义务5出庭作证的义务。鉴定人的法律责任:鉴定人在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期间,由于自身的过错给案件侦查、起诉、审理造成不良影响,给当事人或其他人带来损失时,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鉴定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主要有:1作虚假结论或错误结论的行为2拖延鉴定时限,给诉讼活动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行为3故意损毁,更换鉴定资料的行为4由于过失造成鉴定资料遗失、变质,失去鉴定条件的行为5泄露案内秘密的行为6违反鉴定人管理规定的行为。

鉴定机构的职责:受理鉴定的要求并组织实施鉴定、鉴定机构其他职责。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1、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也为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2、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法制机构;3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4、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5、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7、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8、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9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司法鉴定过程主要包括:司法鉴定的申请与决定、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以及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申请权,是指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或代理人,申请事发鉴定决定主体对案件中专门问题决定坚定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申请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或者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申请人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申请鉴定的内容包括:案由、申请的理由、鉴定对象、鉴定要求、选择的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申请人、申请时间等。司法鉴定的决定,是指享有鉴定决定权的主体,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是否交付鉴定,由谁进行鉴定的裁决,是依法行使鉴定权的形式。

司法鉴定委托包括鉴定的指派和聘请。通常司法机关委托本部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进行鉴定的称为指派鉴定司法机关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进行鉴定的称为派聘请。鉴定资料指鉴定对象以及供比较用的有关材料、具体说包括检材和样本。鉴定对象是指需要进行鉴定的与案件有关的人、事、物。指派和聘请鉴定人时应遵循下列原则:第一,遵守鉴定法定资格主义为主与实体资格主义为辅的原则;第二,应遵守公正原则;第三,应遵守优先原则。

司法鉴定的实施是指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具体进行鉴定的活动。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鉴定: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其内容包括:制定鉴定方案、检材的保存、检验、鉴定的记录与建立鉴定档案、鉴定的时限。受理鉴定的一般规定:受理鉴定的主体,受理鉴定的范围,审查鉴定资料和鉴定要求,决定受理的手续,鉴定费的缴纳。不受理鉴定的条件:鉴定机构或被指定的鉴定人有法定回避的理由;委托鉴定的主体没有法定的资格;委托鉴定的法定手续不完备或不真实;委托单位要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违背客观公正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各种非法因素的干扰而难以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委托鉴定的专门问题及鉴定要求超出受理鉴定的范围;鉴定资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缺乏鉴定必须的技术设备,不能按时或不能作出鉴定结论;其他可能严重影响鉴定的情况。

第五章

物质交换的两种类型:第一,痕迹性物质交换,即人体与物质接触后发生的表面形态交换;第二,实物性物质交换,又可分为有形物体的物质交换和无形物体的物质交换。前者包括微观物体的互换和宏观物体的互换,微观物体的互换是指犯罪过程中微粒脱落、微粒粘走;宏观物体交换是指作案人遗留物品于现场或者从现场带走物品等;后者主要指不同气体的互换。

影响物质交换的因素:第一分析力及客体被分离的难易程度;第二交换力及物质交换的难易程度;第三交换碎片的数量;第四碎片的附着能力;第五二次交换,是指碎片从来源a转移到目标物b又从b转移到c第六无关交换,是指碎片转移到与犯罪不相关的场合。

物质交换原理的意义:物质交换原理有着深厚的科学基础,它反映了客观事物的因果制约规律,体现了能量转换和物质不灭的定律。这一原理对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践又十分重要而指导作用,它不仅是研究微量物证、细致取证的基础,也是研究司法鉴定科学性的依据。

同一认定是依据案件特征判断两次以上出现的客体是否为同一客体的认识活动。一认定的理论基础:世界上每个客体都具有独特性、任何客体都可以发现能反应其独特性的特征反映体、客体的特征反映体之间具有本质的相似性。同一认定的条件:客体特征反映体的特征组合具有特定型(特征数量、特征质量)、客体特征反映体的稳定性、客体特征反映体的反映性。

种属认定,它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了解客体特征的人,根据客体特征,对于案件有关的客体的种类所属,或先后出现的客体种类是否相同等问题所作出的判断。(确定型种属认定、比较型种属认定)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区别和联系:同一认定解决的问题,是先后出现的客体是否为同一个客体的的问题,针对的是个体,是对客体认识的高级阶段;种属认定解决的问题是一种客体是何种类型的客体,或者几种客体是否属于同一类型的问题针对的是种类,是对客体认识的初级阶段;种属认定往往是同一认定的初始阶段,而且能够为同一认定提供佐证。

第六章:司法鉴定的步骤与技术

司法鉴定的一般步骤,具体包括熟悉鉴定资料,明确鉴定要求,了解案情,拟定鉴定方案,鉴定方案应根据检材的实际情况和鉴定的具体要求进行拟定。拟定鉴定方案应从有利于保全证据、充分利用检材、确保鉴定方法科学,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准确的角度出发;调试鉴定仪器设备;复制检材和样本。同一认定基本分为:分别检验(直接观察法、显微观察法、理化显现法、模拟实验法)、比较检验(目力观察比较法、数学析比较法、物理学比较法、化学比较法、生物学比较法及物理化学比较法)、综合评断三个阶段(步骤)

比较检验是在分别检验的基础上,对检材和样本的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或物质结构特征进行互相比较对照,寻找检材和样本特征之间的符合点和差异点。所谓本质差异指一个客体与其他客体之间特征的差异。所谓非本质的差异,是指一个客体的特征反映体之间的差异,是客体因时间等条件变化而形成的自身差异。

同一认定的结论有肯定同一结论、否定同一结论、无结论、可能性结论四种。种属鉴定的基本步骤分两种:第一种,种属鉴定的目的是确定检材和样本是否来自同一种类的客体,即先后出现的客体的种类是否相同,由于其形式与同一认定相似,所以基本步骤也与同一认定相似,包括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三个阶段(步骤)。第二种,种属认定的目的是确定某物证的种类所属。

司法鉴定的技术检验方法,是以物理学物理量测定、不可见光检验、荧光检验、吸附与转移)化学(显色反应,沉淀、结晶反应,燃烧、火色反应,生物学、仪器分析(色谱法、原子光谱法、分子光谱法、中子活化分析法)、图像对比法(是实物图像,分析图像)、显微镜检验法等科学技术方法进行的综合检验方法。其应遵循先采用无损检材方法,后采用损耗检材的检验方法的原则。

第七章:我国鉴定结论的审定认定

鉴定结论审前的开示是指在法庭审判前,诉讼双方当事人将审判中使用的鉴定结论向对方批露的一种诉讼程序。鉴定结论审前开示的理由和目的是:第一,鉴定结论的审前开示可以确保审判的公正进行;第二,鉴定结论的审前开示可以提高诉讼效率;第三,尽管鉴定结论是以科学知识为基础,但是鉴定结论不具有当然的绝对可靠性;第四,鉴定结论的审前开示,尤其是控方结论向辩方的披露是对被告辩护权的保护。我国关于鉴定结论申请开示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第一,对鉴定结论开示缺乏强制性规定,没有规定开示鉴定结论的法律后果。第二,鉴定结论开示的范围不明确。第三,开示地点、时间不明确。第四,没有规定辩护方向公诉方做对等的开示,不符合开示制度发展方向,同时造成起诉方开始的心理障碍。

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审查认定是指对鉴定结论可采性的认定。证据保管链是指证据从提取到提交法庭审查之前整个保管过程和手续。可以通过回答三个问题来确定鉴定结论的关联性:一是这个鉴定结论是否用以证明实质性事实的证据;二是这个鉴定结论必须使一个实质性事实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三是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要求这三个问题来确定鉴定结论的关联性。

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1法医类鉴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第八章:痕迹鉴定

痕迹是鉴定客体在一定的作用方式下形成的反映形象,一般分为广义的痕迹和狭义


的痕迹。痕迹的形成必须一下几个互为条件、互相作用的因素:造痕客体、承痕客体、作用力、介质。痕迹鉴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有痕迹鉴定方面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痕迹检验学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对案件中涉及痕迹的种属或同一问题进行科学的判断活动。痕迹鉴定的任务就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痕迹检验的专门理论、方法发现、提取、分析、检验、行为人遗留在案件现场的有关痕迹物证。其作用为:1为分析案件提供资料;2为缩小侦查范围提供依据;3为并案侦查提供依据;4为侦查破案、起诉、审判提供重要证据。

指纹是指手指上的乳突线花纹。指纹在客体上留下的印痕称为指印。对指印的鉴定通常称为指纹鉴定。(证据之王美称)纹线体统分为外围线系统、根基线系统、中心花纹系统。指纹通常分为:弓形纹、箕型纹、斗型纹和混杂型纹。指纹的特征是指能反映指纹特点,且决定其特性的一系列表面花纹的总称。其特征包括:类型特征、纹线细节特征、皱纹特征、伤疤特征及汗孔特征。

指纹显现的方法可分为:物理化学、光学三种显现法。物理显现法是利用形成指纹(主要是汗液),与一些粉末、碘分子之间的吸附作用;利用扫刷、熏染等方法是无色指纹变为有色指纹的一种显现方法;化学显现法是利用某些化学试剂,与指纹中的汗液发生化学反应,从而将潜在的指纹显现的一种方法。常用的化学显现方法有硝酸银法、茚三酮法、502胶法、DFO法;指纹的提取分为照相提取、提取载有指纹的物体、胶带粘取、制作立体模型等方法。指纹鉴定的目的,就是要解决人身同一认定即个人识别问题。

足迹鉴定是人们在站立或行走时,与地面或其它承受面接触形成的脚掌、鞋、袜等形象痕迹。其足迹的形象特征和足迹的步伐特征两大类。足迹的形象特征包括赤脚足迹形象特征、穿鞋足迹特征、穿袜足迹形象特征;足迹的步伐特征包括步幅特征、步态特征。

寻找、发现犯罪分子足迹重点部位包括:1犯罪分子逗留伺机作案的地方;2犯罪分子进出现场的出入口;3犯罪中心现场,这里是犯罪分子作案轰动的中心场所;4罪分子掩埋尸体、隐匿罪证的处所。提取足迹的方法一般有:照相法、实物提取法、石膏制模法、静电吸附法。

足迹鉴定主要是解决现场足迹是否某人所留问题,其分为准备检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等。

第九章:化学物证鉴定

化学物证,是指案件中提取量少体微,能以自身化学属性证明案件某些事实的各种有机和无机物质。其主要作用有:1有助于确定案件的性质,2有助于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3有助于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4有助于审查事主、证人的陈述,5能成为审判中的证据。化学物证的种类有:爆炸物证(爆炸遗留物、爆炸残留物、爆炸痕迹)、玻璃物证、油脂物证(矿物油,动、植物油,香精油)、纤维物证(天然纤维、化学纤维)泥土物证、涂料物证、塑料和橡胶物证。

化学鉴定是指鉴定人依法接受聘请或指派,利用物理化学及仪器分析法,对案件中某些化学物质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或比较分析,以揭示其化学属性、确定其与案件之间关系的活动。化学鉴定的任务:1利用现代分析检测技术确定案件中发现化学物质的化学属性;2将案件中发现的可疑化学物质,与从某人或某地提取的比对样本进行比较,确定他们的化学属性是否相同。(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化学物证的提取:1拍照法,2连同载体一起提取,3用镊子或竹片等工具直接提取,4用透明胶带粘取,5用蒸馏水或一定溶液浸润的棉花、纱布粘取,6用吸尘器吸取。

毒品毒物鉴定中,可作为检材采取的材料主要有:1现场可疑的包装物或容器;2可以中毒者服用或食用过的物品;3、可以中毒者的体液、排泄物;4、可疑中毒者的组织器官。采取检材时应注意的问题:应全面采取检材,采取检材量应充足;采取的检材用具有代表性,包装检材的器具用品等应洁净安全;不得向生物检材中加入任何防腐剂;对采取的检材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应适当采取空白检材和已知毒物毒品样品。毒品逐步检验一般包括:检查检材中毒物毒品的颜色和形态;注意检材的气味;实验酸碱性;进行烧灼试验;进行简易的试验。

某些物质进入人体或动物机体,会破坏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发功能障碍、组织损伤,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死亡,这一过程称作中毒,而进入机体引起中毒的这些物质为毒物。通常毒物、毒品可以从呼吸道、皮肤黏膜、消化道、血液四种途径进入机体。影响毒物、毒品作用的因素主要有:1毒物、毒品的理化性质;2毒物、毒品的量;3机体状态;4毒物、毒品进入机体的途径。毒物、毒品鉴定的一般步骤和方法:了解中毒情况,初步检验,毒物毒品分离、提取和净化,毒物毒品的定性定量分析。

第十章:音像(电子)证据鉴定

音像(电子)证据是指利用光学、声学、电子学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记录并储存与案件有关的客体的声音的特征和形象特征的证据。视听资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以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信息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资料。 音像(电子)证据鉴定是指案件中涉及音像(电子)证据的专门性问题时,由具有相关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的活动。其鉴定的对象包括:1录音资料、2录像资料、3计算机存储资料、4其他音像证据。

录像资料是指使用录像机、照相机、电影摄影机等设备,记录反映有关事实发生过程的并可使人感知的图像信息。音像(电子)证据鉴定的任务与其他鉴定类似,都是为了案件的侦查或调查提供线索或依据,为诉讼提供证据。其具体任务则主要是:确定音(电子)证据的内容;根据音像(电子)证据记录的信息确定某一事实;确定音像(电子)证据形成的条件。

收集录音资料时,注意的要点是:1确认录音资料的来源;2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3样本语言和检材语言要有可比性;语音识别是指根据录音资料中反映的言语人的方言语音特征和个人风格,来判断言语人的个人特征。

声纹鉴定是指根据案件中声音资料记录的特征与样本声音资料记录的特征比较对照,而进行的人身同一认定过程。其原理:1人声音的特定型,2 人声音的稳定性,3人声音的稳定性。人像鉴定是指利用人体头面部的生理解剖学特征,通过对案件有关录像资料上的前后两次以上出现的人的外像特征进行分析、比对,确定人生是否是同一鉴定的过程。其鉴定原理是人像特征符合同一认定的条件,即1人像外貌特征总和的特定性、2人像外貌特征的相对稳定性、3人像外貌特征在录像资料上的易反映性。

第十一章:文书物证的鉴定

凡具有符号、记号或标记。以向他人传达一定信息的物质都是文书。其包括手写文书和机制文书两大类。所谓文书物证,即与案件有关联,能够以其所载字迹、符号特征,或构成物质材料的属性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文书。

所谓物证鉴定,又称文书鉴定,是指鉴定人接受指派或聘请通过研究分析文书的文字符号特征、文书的构成物质材料属性等,就文书的制作者、制作工具、制作时间、原始状态等问题予以回答。从而确定文书之真伪、文书之来源的一种专门的技术活动。交文书物证进行鉴定时应注意的事项:一应持有介绍信或委托函;二应同时提交具有可比性的比对样本;三提交鉴定文书物证及比对样本通常应是原件;四应有明确而又符合实际的鉴定要求。

笔记的概念是指人们按照一定的书写规范,利用铅笔、钢笔、毛笔等书写工具,在纸张等客体表面书写时形成的,能够反映书写者书写习惯动作的痕迹,称为笔记;笔迹鉴定是指鉴定依法受委托,通过研究、分析文书的笔记特征、文字布局特征及书面语言特征,确认文书物证的书写人,或比较文书物证与文书样本的书写人是否是同一人的一种专门技术的活动。笔迹鉴定可以具体解决如下问题:分析文书书写者的个人情况;认定文书的书写者;确定同一份文书物证若干部位的笔记是否是同一人书写的,从而判断文书物证是否变造;确定若干份文书物证是否是同一人书写的,为数起案件是否需要病案查处提供证据。用于鉴定笔记的特征包括:书写的水平,字的形体,字的大小和倾斜的程度,字的基本写法,笔画的运笔,字的间架结构,字符的笔顺特征和连笔特征,字的错写特征,标点符号等的书写特征。以文字符号表现出的语言形式称为书面语言。其特征包括:词汇特征、语法特征、别字特征、标点符号的用法特征。

笔记样本的概念是指可疑书写人书写的、在笔迹鉴定过程中用作比对样本的文字材料,称笔记样本。自由笔记样本,即案发后,嫌疑人在未意识到书写的文字材料将用于笔迹鉴定的情形下形成的比对样本。实验笔记样本,即案发后,出于笔迹鉴定需要,遵从办案人员的要求而由嫌疑人书写的文字材料。

印文的概念是指在外力的作用下,印章盖印时留在纸张上的、能够反映印面外形结构特征的痕迹被称为印文,他是文书真实、有效地体现。印文的一般特征包括:印文内容及其布局、印文的形状及其大小、印文的字体及其大小、印文边框。伪造印文的常用方法:雕刻、单字组合、眷写油印、描摹复写、拓印、照相制版、复印、打印、局部等伪造法。鉴定印文常用的方法:特征对照法、特征重叠法、特征拼接法、划线比较法、测量比较法

伪造文书又称全部伪造文书,即以真文书为样本,或按照伪造者自己设计的格式,应用描绘、复印、印刷等技术方法制作的假文书。伪造文书常用的的手法:手工描绘、复印伪造、手工雕刻刻板伪造、油印伪造、签字盖章伪造、照相刻板伪造、光电制版伪造、拓印伪造。编造文书,又称局部伪造文书,是局部变更,纂改真文书制得的假文书。其常用的手法有:刮擦变造法、消褪变造法、添写、改写变造文书法、更换照片变造文书法、挖补剪贴变造文书法。伪造文书的鉴定:比较印刷版型、比较版面特征、比较印文、鉴别印刷物质材料、比较证件的装订方式、研究文书格式内容。

文书制作时间的鉴定:即鉴定依法接受委托,对文书物证上的墨水、圆珠笔油、印泥、印油、油墨等文书物质材料随时间发生的变化进行分析研究,以确定文书制作时间的活动。文书制作时间的鉴定方式:1、根据文书物证上的书面语,文书内容和格式判断;2、根据文书上的邮戳等判断;3、根据文书的制作方式,制作工具的变化判断;4根据纸张上的特征或纸张的变化判断;粉、打印油墨等随时间发生的变化来判断。5、根据墨水、圆珠笔油、印油或印泥、复印墨

第十二章:法医学鉴定

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医学鉴定是指受司法机关的指派和委托,法医鉴定人应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着及各类诉讼案件中的尸体、活体、物证及有关文证进行检验和分析,并提出科学结论的过程。 :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物证检验、文证审查;其鉴定的类型包括:法医病理学、临床学、物证学、毒理学、毒物分析的鉴定。

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包括:叙言、检验记录、分析说明、鉴定结论、鉴定人和鉴定日期。

死亡是生命活动的终止,其类型包括:心脏死亡、肺死亡、脑死亡。

死因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他对于死亡方式的鉴定具有决定性作用:一全面系统的法医病理学检查;二依据法医病理学检验结果,结合案情、现场勘验等进行综合分析。

死亡方式的分类:自然死亡(衰老死、疾病死)、非自然死亡(自杀死、他杀死、意外死)

法医活体鉴定的任务:一受伤未死的受伤人、搏斗中受伤的罪犯、工伤、事故中受伤的人体等。检验其是否有伤,损伤的部位、程度、性状、受伤时间、有无并发症或后遗症、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二是否患病、识别诈病、造作病及判断损伤与疾病的关系。

法医物证鉴定是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体组织、分泌物和排泄物。其主要任务有个人识别、亲权鉴定。(血痕鉴定、精斑的鉴定、唾液班的鉴定、毛发的鉴定、DNA分析、亲子鉴定)

第十三章:司法精神病学的鉴定

司法精神病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疾病及相关问题的学科,是精神病与法学一门交叉科学,是在精神病学上发展起来的。

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学、生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的作用下,大脑精神活动发生紊乱或失调,导致认识、情感和意志行为等活动出现不同程度的障碍的一类疾病。

司法精神病学的鉴定的对象和任务是:一各类刑事案件中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被监禁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罪犯;三在民事案件中,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四其他各类案件中,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受害人、证人、检举人、自首人等。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的任务是:一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二组织技术鉴定小组;三协调开展鉴定工作;四对鉴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法律能力又称法定能力。包括:(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作证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受劳动教养的能力。所谓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达到法定年龄,能够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鉴定结论的采信包括:鉴定结论的可靠性的评断和鉴定结论证据价值的大小。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鉴定结论可靠性的认定不能仅以鉴定距发案时间的远近,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或者鉴定人职务的高低作为依据,应当以鉴定过程的科学性为依据;2法庭审查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时,应当审查鉴定人的知识结构与鉴定事项要求的知识范围是否相一致,审查鉴定人受训练情况、工作经历、技术职称、从事鉴定的时间、以往鉴定的数量、鉴定结论被采信的情况、专业成就;审查鉴定人是否保持中立、是否存在偏见、鉴定人的动机及经验、能力和信任度等;3法庭审查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时,应当审查鉴定的原理和方法是否是标准化的鉴定方法,或者已为相关领域普遍接受;4法庭审查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时,应当审查鉴定机构的实验室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可能导致样品污染的因素,试剂是否有效、仪器设备是否足够灵敏、操作是否符合规范等;5法庭审查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时,应当审查鉴定书的论证部分是否具有逻辑性,以及所依赖的数据或资料是否可靠、充分等;6鉴定需要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比较低。

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审查认定指的是对鉴定结论可采性的认定,依据我国证据法学理论,证据的可采性主要审查相关性和合法性。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鉴定事项与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可采性;第二,鉴定机构对资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定委托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执业范围,或者鉴定不具有鉴定执业的资格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可采性;第三,检材的提取、保管方法不科学不合法,保管链不完整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可采性;第四,仅仅根据检材的照片、复制品进行比较检验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可采性;第五,在同一认定的鉴定中,样本非供认人或物本身形成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可采性;第六,鉴定事项并非案件专门性问题,司法人员根据常识可以做出判断,鉴定结论不具有可采性;第七,鉴定程序不合法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可采性;第八,鉴定人应当依法实行回避而未回避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可采性;第九,对于某一鉴定事项,鉴定人数不符合相关律法规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可采性;第十,司法鉴定文书没有鉴定人签名的和执业证号及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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