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国少年犯死刑改革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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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少年犯死刑改革的几点思考

作者:陈琛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

【摘要】美国并未顺应同时期世界各国趋势废除少年犯的死刑,而是在大多数人和大多数州,对废除少年犯死刑以及少年犯矫正非司法化达成了共识,才着手针对此问题进行相关判例、刑法和刑事措施的对应调整,这是和美国当时的社会状况、历史传统以及司法配套设施情况相适应的。

【关键词】少年犯罪;死刑改革;社区犯罪;非司法化矫正 一、问题提出

199649日,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一厕所内,一名女子被奸杀。同年6月,警方锁定未满18岁的蒙古族少年呼格吉勒图为凶手,并立即执行死刑。此案在当地被称为·案。10年后,在内蒙古境内接连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赵某落网,供称四?九案系其所为,一时社会震惊。(以下简称呼案

呼案系中国延续了20余年的严打政策之副作用产品,但不可否认,严打初期,该政策在扭转社会风气,降低犯罪方面成效明显,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非常规性手段的成效渐退,而流弊丛生,已无法遏制犯罪高发的势头,最终于1996年年底逐渐停止使用。1998年,中国政府又签署了19661216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明确承诺只对最重犯罪行为用死刑。

然而,本文的关注点并非在中国严打之政策及中国刑法宽容化进程上,而是与中国相比,在同时期的死刑政策上显得吊诡,甚至与世界潮流背道而驰的美国。就在中国签署了ICCPR》之后,美国仍拒绝通过该协议,并且迟至2005年,美国最高法院才最终以54决,废除了少年犯死刑的刑罚。 二、Roper案的翻案背景

2002年,美国禁止判处智障犯死刑的法律,已经在十八个州颁行。此前,Penry案判决已经被Atkins案推翻,Stanford案也被推翻。密苏里州少年死刑案当事人Simmons向州法院申请重判,请求免除死刑,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同意其请求。法院多数意见认为,在当时美国,反对少年犯死刑之共识已经形成,即使美国最高法院依据宪法修正案也无法逆转。

本案被告Simmons1993年犯案时17岁,伙同两个年龄更小的同伴,夜入人家偷取财物并杀人,被捕后,以一级谋杀定罪。该案检察官认为其虽然年幼,可以逃避刑责,但是其在犯案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惊人的残酷、冷漠的心态更为恐怖,恰恰应该加重判刑。依据美国1910年确立的判例Weem v.United States,要求罪刑要相称,符合比例原则才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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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同属英美法共同传统的文明国家,美国并未简单参照其同源国英国,也没有顺应当时的世界趋势,虽然当时美国为此而承受压力,但仍旧对世界趋势显示出惊人的抗压能力。本案主笔法官作出结论时,仍旧认为,英美法共同传统的其他国家对美国法律可供教训与参考,而其中一位法官,还以共识是否形成仍旧是疑问为理由,拒绝表示同意。史卡利大法官更是站稳其一贯支持死刑的立场,绝不松动。这不仅显示了当时主审法官中的保守倾向,更令人重视的是另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少年犯豁免死刑的合理依据和现实意义。 三、美国少年犯死刑保留的原因

美国是在死刑方面较为严厉的国家,和同一发展层次的其他欧洲国家相比,其死刑判决数量和中国、伊拉克、刚果、伊朗等国家比肩。而美国对于死刑认定和杀人罪名方面的划分也较为精细,精细中展现出收缩自如的极大灵活性和为现实服务的实用性。比如:美国将故意重伤致人死亡划入谋杀罪,称为“intent to do serious bodily in jury murder”(故意重伤谋杀罪);对felony-murder(重罪谋杀罪)曾存在一个扩大化呈失控状态的历史时期,之后又进行了限制;并且还单独规定了一类谋杀罪,叫做resisiting lawful arrest murder(拒捕谋杀罪)。储怀植教授评价说,将故意重伤、极端轻率和实行重罪过程中引起的偶然死亡纳入谋杀罪范畴,体现出偏重客观实害的功利主义。这也反映了美国法律为社会现实状况和政策变化服务的便利性。

那么,美国究竟迟迟不废除少年犯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据现有资料,进行合理推想,大致有如下几个原因:

第一,传统的沿袭。传统英美法中,推定七岁以下儿童无犯意,七岁以上至十四岁之间同样在刑事上无须负责,但十四岁以上少年即须为自己犯罪行为负全部刑责。在美国历史上,存在不在少数的少年犯,被执行死刑时,在十六岁到十七岁之间,经过了三百多年的历史,法官们在认知上已经习惯了这一点。并且,美国最高法院在不同时期,均认可这一惯例。 第二,种族歧视。种族歧视一直是缠绕美国社会,乃至当今仍旧留存阴霾的一个由来已久的社会问题。根据记录,美国三百多年来被处死的少年犯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是黑人,并且越是南方州,比率越高。而美国法律界,尤其是其中掌握权力者,基本是白人。由于白人对黑人存在的固有歧视,并且认为如废除少年犯死刑,将有可能危害白人社会的秩序等种种偏见,因此法官们始终谨慎地保持拒绝的态度。

第三,社区犯罪的增多。19世纪初期,美国社会结构发生剧烈变化,工业化和都市化的结果,导致大批穷人和移民涌入都市。在纽约、芝加哥,大批贫穷家庭的未成年人脱离了家庭的管束,在社会上流窜滋事,成为很大一股不稳定力量,也滋发了新的青少年犯罪问题。在这一时期,人们开始关注越轨理论,并提出了多种理论解释。Chambliss认为,在青少年和青少年犯罪之间存在着一条细微的界限,就是公众对该行为的认知和认定。地位卑微的人,特别是少数民族和穷人,与那些富人和有权力的人相比,更容易被蒙上社会越轨的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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