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华南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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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华南理工大学

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CSC留学学号

甲方: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乙方:研究生(学号) 乙方担保人:(身份证号) 丙方:研究生校内导师(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国家公派店铺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和《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公派店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参加华南理工大学与大学项目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资助和支持下以华南理工大学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身份店铺,留学期限为个月(自 20 ___月至 20 年月——从出境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丙方为乙方公派留学的国内指导老师,指导乙方制订具体的留学计划。乙方留学的研究项目(课题/领域)是:

第三条:乙方公派留学期间的旅费、生活费、医疗保险费及其他费用遵照乙方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的《资助店铺协议书》执行。

第四条:乙方在出国之前应按甲方的规定办理好学籍、档案、户口以及党组织关系等手续,留学期间应遵守《国家公派店铺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乙方抵达留学目的地后,十日内凭相关材料向所属使领馆报到。乙方在留学期间,应自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的法律。

************.cn)和丙方告知最新联系方式(含住址、电子邮件和电话),以便保持日常联络。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甲方和丙方。

第七条: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一、二条的规定,努力完成学业,并按期归国。留学期间应保持与甲方和丙方的联系。


第九条:乙方若需更改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均应按《国家公派出国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乙方在公派留学联合培养期间发表论文时,应明确注明双重身份,即华南理工

大学在读研究生、国外大学或研究机构访问研究生,并标注感谢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等字样。乙方发表与申请学位相关的学术论文应符合学校及学院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乙方留学期满应按时回国,并在留学期满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报到,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同时乙方应填写并向甲方提交《华南理工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留学人员回国报告表》和《华南理工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留学人员在外期间学术成果及毕业就业情况统计表》。逾期未回国或回国未按期办理报到手续者,甲方可按有关规定对其做学籍处理、档案、户口、党组织关系等做相应处理。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延期办理回国报到手续,应及时知会甲方。

第十二条:甲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经由有关部门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国(地区)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协议书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书。

第十五条:甲方同意由为乙方店铺的国内担保人,担保乙方执行本协议书。须与乙方保持经常联系,如乙方违约,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甲方追究乙方执行本协议书。

第十六条:本协议书自各方签字后生效。必要时,经甲方、乙方、丙方、乙方国内担保人四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七条:如果本协议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约定由协议签定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乙方国内担保人各持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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