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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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

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陕劳社发[2008]29 【发布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04.07 【实施日期】2008.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



(陕劳社发[2008]29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老工伤”问题,切实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 》的有关规定,现就老工伤人员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问题的重要性

妥善解决企业“老工伤”问题,将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对维护社会稳 1 / 2








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老工伤”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基本原则

老工伤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经过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含职业病)人员、工亡职工符合条件的直系供养亲属。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安全运行和结合实际、尊重历史、核实情况、分步解决、平稳推进的原则,逐步将已参加工伤保险且连续2年以上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中1-4级工伤(含职业病)人员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长期待遇和工亡职工符合条件的直系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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