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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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12.02

【字 号】苏政发[1997]133 【施行日期】1997.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江苏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2日 苏政发〔1997〕133号)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筹集的专门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在1997年至2000年,在省集中征收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包括高等级公路建设基金、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越江通道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中每年定额提取1.5亿元作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一


定4年不变。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实行按季划转,年终结算。具体划转办法是:每季度终了10日内,由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照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规定的资金项目和提取比例,以“省级收入缴款书”缴入省金库,对已纳入预算管理的电力建设基金由预算处直接划拨,年终决算时结清。对超过(或不足)年度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规模的,按当年各项资金的来源实行按比例分摊。

第四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五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重点用于治淮、治太和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下面的开支:

(一)应由市、县(市)水利建设基金开支的项目; (二)部门和单位机构方面的开支; (三)其他未经批准的开支。

第六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拨付,要严格执行先收后支的原则。每年年初,由省水利厅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计划,经省财政厅、省计经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省财政厅据此于每季度终了后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资金。

第七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与省级防洪保安资金、财政资金和基本建设投资用于水利部分实行统一规划,统筹使用。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年度之间可以结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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