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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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范执法流程,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本局案件管理中心的工作要求,派出所成立案件管理室,依托信息化手段,以“在处警情、在办案件、在用场所、在手财物”为重点,强化对执法事项、执法流程、执法环节和执法结果的即时性、全程化监督管理。实行每日检查,切实做到执法问题发现在早、处置在小、预警在先,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

第三条 案件管理室配备工作人员三名。分管法制的所领导兼任案件管理室主任,派出所兼职法制员带领一名专职文员负责执法案管室工作。

第四条 按照规定和要求,每日上午10时起,对前24时内的全部警情、在办案件、办案场所和涉案财物开展巡查督导,对上报分局的案件进行审核审批,发现问题及时提醒责任民警进行改正,并跟踪检查改正工作。

第五条 要求案件卷宗进行集中保存管理。在案件管理室设置智能执法管理柜,要求全体办案民警要将手中的案件卷宗,照“在办案件、办结案件、未破案件”三个分类,对应保存在管理柜内,并到法制员处登记。

第六条 法制员要对存放在智能执法管理柜的卷宗进行登


记,每天要对新产生的案件卷宗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及时通知口头告知、短信微信平台和下发整改通知书三种形式,督促民警尽快进行整改。

第七条 案件管理室对每日巡查、检查发现的执法问题和分局推送检查结果,要在当日16时前应全部推送给相关责任民警,由责任民警进行整改。法制员要跟踪进行检查督导,确保执法监督工作落实到位。

第八条 案件责任民警被通报后不认真整改的,进行所内通报。通报后仍然不落实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局绩效办扣除相应的绩效考核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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