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尔凯姆及其社会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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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尔凯姆及其社会学思想





一、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1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就是“社会事实”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要想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必须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在他看来,应当把社会事实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1)社会事实的含义:一切行为方式,无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个人以约束的,都叫社会事实。他认为,社会事实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制约性:即社会事实不仅存在于个人的意识之外,而且还具有一种必须认同、服从的、带有某种强制性的力量。这种强制性力量会强加于个人,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接受它;

二是客观性。也就是说它是实际存在的一种对象,而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它的存在;另一方面,迪尔凯姆认为客观性不等于可见性或者可触性。例如,法律、道德、宗教信仰甚至包括语言以及货币制度等都独立存在于个人的意识之外;

三是普遍性。这是由于它具有集体性。迪尔凯姆利用19世纪的社会心理学研究成果,证明了聚合在一起的个人行为不同于其独处时的行为。在他看来,人从来都没有生活在孤立的状态之中,所以,精神风尚一定会凝聚成社会集体观念。

2)社会事实的类型

在《社会学方法论的准则》一书中,迪尔凯姆将社会事实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物质形态的社会事实。主要包括:①社会;②政党;③教会;④组织等; 二是非物质形态的社会事实。主要有:①道德;②集体表象(价值规范);③社会潮流; 2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1895年的《社会学方法论准则》中,迪尔凯姆认为,作为一门科学的学问,一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社会学应当有自己的方法与准则。他于是提出了如下“准则”

1)把社会事实当作社会学研究的起点:

一是要摆脱一切预断,尊重事实,排除一切在头脑中已经存在的观点,像笛卡尔那样,做到“我思故我在”

二是要从感性材料出发去开展研究,达到对社会事实的本质认识; 三是要剔除感性材料中的主观成分,寻求价值中立。 2)要能区分正常的社会现象与病态的社会现象 正常的社会现象是指“规则的现象”,即“应当这样的现象”“普遍存在的现象” 病态的社会现象指“不规则的现象”,即“偏不这样的现象”“特殊存在的现象”

从这个视角来看,犯罪就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而不是病态的是社会现象。这是因为: 第一,犯罪“在任何社会里都是不可能不存在的” 第二,对任何社会而言犯罪都是功能必须的,因为“要是没有犯罪,社会就没有重建的希望” 第三,犯罪将有益于社会进化。有时,犯罪看起来触动了现实的道德,但是,迪尔凯姆认为这实际上“已经预定了将来的道德”(在《社会学方法论准则》中,迪尔凯姆举了苏格拉底追求思想自由而触犯雅典法律的例子)

3、解释社会事实的原则 在迪尔凯姆看来,划分正常的社会事实以及非正常的社会事实,就是为了便于解释社会事实,以便更好地认识和解释社会事实。为此,他提出解释社会事实的两个原则:

一是循环法,即用一个社会事实去结实另一个社会事实,而不能主观臆断;

二是分析法,即要寻求社会事实的因果分析与功能分析,来解释社会事实之间的相关性。 二、社会转型理论



一、社会学研究的对象:社会事实



二、社会转型理论:原因、社会团结、社会分工

三、社会失范理论(失范、自杀论)

四、宗教社会学:宗教社会的基本形式




社会转型与社会变迁问题是国外社会学家们始终关注的理论话题之一,也是社会学不同于其它社会科学的地方。这自然也成了迪尔凯姆社会学的兴趣之一。

1、社会转型的原因

1)道德的弱化:对传统道德力量的破坏与反叛,传统的社会结构开始瓦解;

2)法律:法律也是维系社会团结的基础,主要有两种类型的法律在维系着社会的团结: 一是刑事法。其条文是镇压性的制裁,惩罚错误或罪行,这对于维护传统社会的团结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惩罚性法律占优势的社会里,几乎全部生活都被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信仰和情感高度同化,社会与宗教结为一体。因此,社会是一个几乎没有分化的同质体。

二是合作法。不是为了惩罚,而是对社会失范的一种弥补。也就是说在不法行为发生以后,把事情力图恢复到原状。例如,在合作法的框架下大量精神病医生的出现。在合作法盛行的社会中,社会团结建立在分工的基础之上,分工使人对社会产生了依赖。

3)社会转型的原因:主要就是社会分工的产生,使得维系社会团结的法律无效。 2、社会转型的类型

1)机械团结型社会:建立在个人相似性基础上,社会靠惩罚性法律得以维持,主要出现在古代社会以及近代不发达的社会中。在这个社会里,集体意识占据绝对统治地位,个人意识被集体意识所压制;

2)有机团结型社会:建立在个人异质性基础上,借助于社会分工及合作法的兴起,它主要出现在现代发达社会中。在这个社会里,个体独立性增强。

按照迪尔凯姆的理解,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事实的表象在维系着社会的团结,规范着人们的经济社会行动,实现社会的转型与变迁,促进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他认为,历史上有两种类型的法律制度:一是刑事法,二是合作法。前者是一种镇压性法律,惩罚统治者所认为的错误行为,在这样的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生活都被监督和控制,人们的信仰和情感高度同质化,社会道德、社会意识以及宗教信仰也认同这样的法律,这就加剧了惩罚性法律的合法性。与刑事法不同,作法的本质不是为了惩罚,或者说惩罚不是目的,合作法的本质上是在不法行为发生以后,把事情控制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或者恢复事情的原状,或者增强个人之间的协调。所以,在合作法为主导的社会里,道德、宗教以及其它社会意识形态等(迪尔凯姆称为集体意识)就会注重引导人们进行适当的社会分工以加强社会协调。所以,迪尔凯姆认为,社会的转型与变迁从本质上看首先是法律与道德的变迁,也就是由惩罚法律及其社会意识形态向合作法律及其社会意识形态的转型与变迁。

在此基础上,迪尔凯姆区分了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所具有的两种社会结构类型,那就是机械团结社会以及有机团结社会。

机械团结是指彼此间无差异的个体或群体的结合形式,它以一种强烈的共同的集体意识为基础的社会团结类型。阿隆认为,迪尔凯姆的集体意识主要是指“同一社会一般公民共同的信仰和情操的总和。”迪尔凯姆认为,机械团结是建立在个人相似性以及社会同质性基础之上的,它主要体现在古代社会以及不发达社会,也就是原始的或乡村社会。在这种社会里,人的行动受群体意志支配,个体淹没在集体意识中,维系社会团结与社会整合的基础是惩罚性法律。他认为,这种团结类型主宰社会时,个人之间还没有分化,“由于他们具有同样的生活方式、心理情感、道德准则和宗教仿佛,人与人之间彼此相近或相似。”由于分工不发达,社会各部分的相互领带程度低。

迪尔凯姆认为,在现代发达社会,由于社会交往的扩大以及社会分工的形成,个人的独立性日益增强,因此,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入,社会也由原来的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转型。所以,他认为,如果说集体意识是机械团结型社会的精神基础,那么,分工则是现代高度发达社会的重要特征与标志,也就成了有机团结社会的物质基础。迪尔凯姆还认为,在传统社会里也有社会分工形式,只不过那时候的分工还很不发达,集体意识占据主导地位,制约着人们的经济社会行动,有到了现代社会,随着思想解放运动的不断兴起,人们逐渐认识到“我是人”“我就是我自己”“我是凡人,我应当追求凡人的生活”、人们甚至喊出“上帝已经死了”这个口号。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促进了物质生产力的解放与提高,也促进了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由此也就进入了如迪尔凯姆所认为的有机团结型社会之中。

在迪尔凯姆看来,有机团结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和个人异质性基础上的一种社会整合方式,标志是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化、合作性法律的出现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应用。迪尔凯姆认为,有机团结型社会是随着社会分工发展而出现的,分工导致了职业的专业化、专门化以及标准化,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因职业的不同而发挥着独特的能力。这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无法代替其他人的经济社会行动。所以,在这样的社会里,分工也就产生了了相互依赖、相互协作。


那么,接下来的一个问题便是:究竟是什么力量的存在导致社会分工的产生与发展?迪尔凯姆认为,造成社会分工的原因有很多,归纳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口的增加,这是产生社会分工的最根本因素。他认为,人口的增加直接导致了生存危机,为此,只有提高生产效率,于是,唯一的办法就是不断进行社会分工,把每个人安排得井井有条;二是科学的普世化,使得普通的群体都可以运用科学技术成果为自己的生活所服务;三是老年人的权威开始下降,科学技术与现代生产知识、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年轻人的权威不断提高。所有这些,然导致社会发展转型与变迁。所以,他说,社会分工不是个人寻找乐趣、追求幸福、不是个人的原因,而是社会因素造成的,反过来,分工又能促进社会的转型与发展。

3、社会分工

1)迪尔凯姆认为,分工是有机团结的物质基础,而集体意识则是机械团结的精神基础。但是这种划分也不是绝对的,在现代社会中也有集体意识,当然在古代社会里同样也有社会分工,只不过两者的范围以及程度不同而已。

2)迪尔凯姆认为,分工是社会高度发达的特征与标志,也是有机团结的基础,分工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结构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的转变。

3)分工是一个历史的现象,它不是个人因素引起的,而是社会因素作用的。

4)分工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人口的增加所带来的后果:如生存危机、物质产品危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复杂。

5其它次要因素也会引起社会分工。如科技的世俗化、普及化;传统的年长权威的削弱导致个人主义的增强;现代工具理性的建立以及个人独立性的增强等等。 三、社会失范理论

1、失范的标志:在迪尔凯姆看来,道德及法律是维系社会关系的基础,但是随着社会的转型,控制个体行为的道德与法律开始弱化。这就导致自杀人群的增多、以及自杀问题的社会化。

2、自杀类型

1利己型自杀:发生在低度的社会整合以及个人主义膨胀时期(个人与组织分离)表现在家庭中,离婚者、未婚者、无子者、丧偶者容易自杀。所以,他说:“我们看到为什么一般说来自杀随着科学的进步而发展,我们知道为什么一般地说宗教对自杀有一种预防的作用。(自杀论:141142

2)利他型自杀:不是个人对社会的分离,而是社会组织对个人的控制过程而产生的,因此它是个人对集体的牺牲。如军队、宗教或邪教。“利己主义自杀的心理特征是一般的消沉,表现为伤感效忧郁或伊壁钨鲁式的冷滨。相反,利他主义自杀的根源是一种强烈的感情.所以不能不表现出某种力量。在义务性自杀的情况下,这种义务是为他的意志服务的。利他主义者自杀是因为他服从某种迫切的需要。(自杀论:265

3)失范型自杀:发生在社会转型时期,个人失去了对社会变迁相适应的能力而导致的自杀行为。在这样的社会里,旧的道德观念遭到破坏,而新的道德观念尚未形成,社会缺乏明确的行为准则,个人失去了对社会变化的适应能力,个人的精神以及心理平衡遭到破坏,此时失范型自杀就会产生。当然,在社会转型时期,个人生活秩序的破坏也会导致失范型自杀的增多。

4)宿命型自杀:也就是当集体力量对个人的超强控制使得个人无法忍受时引起的自杀行为。迪尔凯姆认为,宿命型“自杀者大多是被严酷的法律、制度断送前程以及压制情欲的人们。这样,他就提出了关于自杀的三点结论。

3、关于自杀的结论

1)利己型、失范型与社会整合强度成反比,社会整合越强,人们的观念越是高度一致,自杀就少;而利他型以及宿命型自杀正好与社会整合程度成正比率的关系。

2)在现代社会中,自杀与环境、个体心理关联性小,但与社会有关,因此,自杀主要是一种社会现象。

3)一个正常的社会必然有相对稳定的自杀率,自杀以及稳定的自杀率是社会的常态,只有迅速多变的自杀率才是社会的反常状态。

4、自杀的社会控制

1)加强镇压和惩戒,政府不能姑息和纵容喜欢自杀的人。 2)加强教育,改变其性格。

3)恢复社会组织的统一性功能,努力使个人团结在组织的周围,对组织产生依恋感。迪尔凯姆认为,只有职业组织才能够具有这样的功能,而其他的政治组织以及宗教组织都无法实现这个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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