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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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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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某市公安局于20201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刘某、张某抢劫案于20203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审查后,以为该案部份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检察院。市检察院以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进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从头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可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能够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以为,被告人张某、刘某组成抢劫罪,后果严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裁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1. 从头开庭后,若是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置?

2. 关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置? 3. 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置? 4. 假设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裁决从何时生效?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1. 从头开庭后,若是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置? 答:能够准予。但被告人不得再另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再也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能够自行辩护。依照《刑诉说明》第36条和第165条的规定,从头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从头委托的辩护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若是被告人是成年人且不是盲、聋、哑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能够准予。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再也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能够自行辩护。

2. 关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置?

答:应当恢复法庭调查。依照《刑诉说明》第l68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以为可能阻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若是被告人提出新的辩白理由,合议庭以为确有必要的,能够恢复法庭辩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该事实可能阻碍正确裁判,合议庭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3. 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置?

答: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l84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律教j育网hg|民法院应当在3日之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刑诉说明》237条进一步加以明确:被告人、自诉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之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之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本案中,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4. 假设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裁决从何时生效?

答: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依照《刑诉说明》第238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予。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上诉期内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予。《刑诉说明》第244条规定:“关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裁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关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的,第一审裁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刑诉说明》第337条规定:裁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劳后执行。以下裁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劳的裁决和裁定:I)已过法按期限没有上诉、抗诉|法律;教育m\[|的裁决和裁定;2终审的裁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裁决和裁定;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决和裁定。本案中一审裁决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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