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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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氏是否合法

案情:

王某与张某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在调解和好无望的情

况下,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王小燕随张某生活,王某每月负担小孩抚育费300元。20088月,张某经人介绍与男青年赵某结婚。张某便单方面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更改为其再婚丈夫赵某的姓氏,即将王小燕变更为赵小燕20094月,王某获悉这一情况后,对其女儿的改姓十分不满,认为张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要求张某将孩子的姓氏恢复为原姓氏,但遭到张某的拒绝。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将赵小燕的称谓恢复为王小燕。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

也可以随母姓。这是我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做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那种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传统的封建思想观念是错误的。但是,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既然王小燕已随了其父姓,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的规定,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应到户口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户口登记。所以,在子女出生后,户口登记前,父母双方应协商决定其子女是随父姓或是随母姓,并到户口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当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不违背社会的公共道德,也可决定其子女采用其他姓氏,法律并不禁止,户口登记管理机关也应予以登记。在变更姓氏的问题上,《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可以看出,决定姓名的权利最终属于自然人本身,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张某未经王某的同意,擅自将女儿更名的行为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1814日在给辽宁省高院的复函中指出,在离婚后未征得前夫同意,单方决定姓名变更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19931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除非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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