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岗位设置标准及人员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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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岗位设置标准及人员要求规范

1 岗位设置 1.1 岗位类型

养老机构应根据行业特点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养老护理员、工勤四种类型的岗位。

1.2 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职能,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照护管理、安全管理、老年活动管理、餐饮管理、培训管理岗位。

1.3 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承担专业技术职能,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工作师、营养师、心理咨询人员、评估师、健康管理师岗位。

1.4 养老护理员岗位

养老护理员岗位承担照护服务和技能操作等职责。

1.5 工勤岗位

工勤岗位承担后勤保障服务及安全维护等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人员、维修维护人员、消防安全员、食品安全员、厨师、司机、门卫、仓库保管员、代购代收员、档案管理员岗位。



2 人员要求

2.1 养老机构院长、副院长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相关培训合格,

具备相应岗位的能力。


2.2 养老机构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2.3 养老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的资质证书,并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

专业能力。

2.4 养老护理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经考核合

格后上岗。

2.5 养老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员,消防安全人员应持

证上岗。

2.6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上岗资质。

2.7 所有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医疗护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均持有健康证明。



3 机构人员配备比例

3.1 养老机构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满足养老服务工作开展的需求。 3.2 养老机构配备的专职或兼职社会工作师、营养师、心理咨询人员、评估

师、健康管理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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