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的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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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监督的再监督

“监督的再监督”是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的具体要求和有效途径,重点针对职能部门是否按照上级工作部署要求落实监管工作、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等情况,保障“监督”落实到位。

“监督的再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在履行自身监督和检查职责过程中,进行再监督和再检查,而不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带头冲在一线,甚至越俎代庖,替代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第一个“监督”指的是党组织和职能部门对具体管辖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再监督”指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监督。

举个例子,某县纪检监察机关多次收到线索举报某村存在土地纠纷问题,同时反映村干部及相关部门针对该问题未积极履职尽责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在对于该问题线索处置的过程中,有很多种可以采用的处理方法,其中较为常见的有两种。

其中一种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村干部及相关部门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核实,若的确存在所反映的情况,及时对主责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之后联合乡政府、乡镇司法所等部门共同对反映的土地纠纷问题采取实地考察,牵头完成纠纷调解并对实地考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另一种则是在完成对村干部及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核实,并给予相应的处理之后,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乡政府、乡镇司法所对所反映的土地纠纷问题尽快进行调解、搞清事实真相并进行处理,处理


结束后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再由纪检监察机关将村干部及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及纠纷问题的处理结果一并对举报人进行反馈。

两种处理方式都达到了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效果,但具体做法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并且纪检监察机关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在第一种做法中,纪检监察机关的做法没有找准自身的职责定位,将大量的纪检监察力量投入到本应该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的那些监督环节上,造成工作发散有余、聚焦不足。

在第二种做法中,纪检监察机关明确了“监督的再监督”的定位,以合理的方式履行了职责。某个行业、某个领域出现了问题,首先是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对主责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督甚至是问责。这样才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处理有如涉及村干部履职情况的土地纠纷这类基层工作时,纪检监察机关应该聚焦“监督的再监督”,而不是动辄代替其他部门行使他们应行使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各职能部门是“钉子”,纪检监察机关是“锤子”“钉子”根据不同的职责钉在不同位置上,“锤子”则需要监督“钉子”钉的位置对不对,钉得结不结实。如果发现问题,就要通过监督检查、执纪问责等方式对涉及人员和管理者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督促“钉子”不钉错位置,也确保“钉子”钉得更好更结实。通过这样的方式了解监督对象做了什么,而不是具体去参与什么。把监督重点放在用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对权力运行的过程、制度规范的健全、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监督,从而有效地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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