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科工作制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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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工作制度

检验科工作制度

1. 收集标本时,应认真查对,标本不符合要求,应重新采集。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应妥善保管,特殊标本发出报告后,应保留24小时。

2. 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作好登记,按规定及时发出报告。

3. 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不符合时,主动与全科医师联系,可重新检验,发现检查项目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

4. 一般标本和用具使用后应立即消毒。被污染的器皿应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黄袋双层严密包扎,注明可疑微生物名称、产出日期、科室,由医疗废物处置专门机构统一处置,防止交叉感染。

5. 实行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的灵敏度,保证检验质量。

6. 菌种、毒种、剧毒试剂、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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