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领导产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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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领导者的产生

行政领导者的产生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选任制。即行政领导者由被领导者或被领导者的代表选举产生。 在我国,实行由各级人大或者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命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制度。

凡一级政府(如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省政府、县政府等)一届政府的领导人员(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和其他组成人员)均由该级、该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而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凡县以上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员的任职(二人以下)在该级人大闭会期间由该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如省人大常委会有权任命副省长,有权接受省长辞职和从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省长,但却无权任命省长。

2.委任制。即行政领导者由上级领导者或上级机关根据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和标准任命产生。

任命制是各国普遍使用的,是历史最悠久的传统选拔方式。目前,在各国实行任命制的实际过程中,上级往往要受到许多资格和手续方面的限制,并非能够随心所欲地行使任命权。

在任命问题上,最值得研究的是有任命权的领导者(包括个体领导者和群体领导者)应该掌握和实际掌握着多大的人事权。领导者没有适当的人事权,就难以在岗位上发挥其主导作用。人事权太大,又容易产生任人唯亲、压制民主等种种弊端。为此,要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兴利除弊。

在我国,实行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派出的政府机关或部门依法委派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制度。主要有:

国务院各部委的副职领导(如国家人事部副部长等)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的正副职领导,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任命;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主任、局长、科长等领导职务,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首长提名决定任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派出机关(机构)其领导人员由派出的机关及其部门决定任命。如国家审计署驻有关国务院部委、省市的派出审计局、特派办,其审计局正、副局长、正副特派员,由国家审计署决定任命,同时应征求所


驻部门的地方党政机关的意见。

3.考任制。行政领导者由专门的机构根据统一的、客观的标准,通过考试择优产生。

考任制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行政领导产生方式。在实行考任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把考任制中的考试与一般大、中专院校的入学考试区分开,考试范围要适当加大,不仅要考书本知识,还要考查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2)考试要由法定的机关主持,公开进行。

(3)最后选拔行政领导者要依据考试的实际结果而定。

4.聘任制。临时聘用一些外部人员担任非常设性的行政领导职务。 目前,聘任制范围越来越广,其优点是便于吸收外来人才,也有利于原来默默无闻的人才脱颖而出,给本部门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方法和手段,使本部门的领导层能够及时更新并始终保持活力。

聘任制主要用于专业技术职务和基层行政职务的产生,而不适用于高层行政领导者。但在实际运用中,应注意防止短期行为及忽视使用本部门人才的弊端。 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行政部门的领导者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决定国家或一个地区大政方针,把握重大决策的高级领导者,他们与政治的关系极为密切,政治型领导者;另一类是在国家大政方针和重大政策的指导下,决定、安排、完成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任务的中低级行政领导者,他们不能脱离政治,但又不是政治的化身,是行政型领导者。这两类行政领导者产生的方式应当不同:政治型领导者应由选举和当选者委任产生,以代表民意,并具有较大的权威性;行政型领导者应主要由考试择优产生,以符合现代经济、科技和管理专业化、现代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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