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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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文化培训学校章程(样本)

******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育机构名称:*******。举办者:*******

第三条 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办学范围:在哈尔滨市举办文化教育类非学

教育专业设置:******培训对象:******办学的规模:******(办学面积、教学设备设施价值、教职工人数);办学的层次:******[初、中、高级](选其中);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选其中)

第四条 教育机构的性质: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 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第六条 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南岗区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 组织与职权

第七条 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选一)*******[董事会、理事

](选一)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由举

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要求:5人以上单数组成)******[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成员中设*****(董事长、理事长)一人。******[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每届任期***年,******[董事、理事] (选一)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每年至少召开*******[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会

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 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行使的职权:

(一) 聘任、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校长,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依照任职

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决策机构批

准;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决策机构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首届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的人选中推举担任。

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专业设置聘请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

依法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五条 根据学科需要选定教材,制定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面向社会招收自愿参加学习的学生。

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建立在校学生学习培训档案。

第五章 资产与管理

第十九条 办学出资人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

(选一)。资产性质:******(要求:以自主拥有的资产确认其性质)

第二十条 资产来源:******(举办者单位出资、个人出资、捐赠[载明捐赠人的姓名、

数额、用途] 等)(选其中,可多选)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办学义务,本教育机构筹设时举办者办学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要求:1说明资金来源2本项资金的性质)

第二十二条 其他出资方式:******[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选其中并说明

其产权关系等)

第二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履行公示和告之义务。

第二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

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六条 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

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属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不需要规定此条款。

第二十七条 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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