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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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 作社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

第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 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 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条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 账法。

第三条 合作社应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定期提供给业务 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每年至少向成员发布两次财务状况。

第四条 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开支审批手续。 计划内开支由理事长审批,大额开支,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 不许以白条抵库, 不许坐支, 不许挪用, 不许公款私存。 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六条 合作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 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七条 合作社要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室() 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八条 成员与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 户中,作为按交易量()进行可分配赢余返还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 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九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 度业务报告、赢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 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 的质询。

第十条 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成员出资;

()每一个会计年度从赢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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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收益; ()国家扶持津贴资金; ()他人捐赠款; ()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库房、 加工设备、 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 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 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十二条 合作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1 个月内缴清。

第十三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 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十四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 社其他成员。

第十五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 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一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 调整成员出资。

第十六条 合作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 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十七条 合作社从当年赢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 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十八条 合作社从当年赢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 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 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三

第十九条 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津贴和他人捐赠,均及时入账, 作为本社的资金(),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 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津贴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 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 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赢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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