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川价函[2004]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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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价函[2004]253 发文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4-10-20 实施时间:2004-10-20 失效时间: 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现印发全省,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会计师执业 收费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报表审汁、验资等两个部分业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业务项目的收费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由双方自行协议商定。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的收费标准,分计件和计时两种形式,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收费形式。 第五条 对汇总或合并报表单位的审计。其独立核算单位应分别计算收费。

第六条 委托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 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应包括委托的事项、业务范围及目的,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次性收取。如该项委托因故中途停止,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在四川省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在四川省执行业务的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委托者委托的业务不在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会计师事务所派出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委托方负担。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业务,凡需要出具报告书的,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三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的,可酌收成本费或翻译费用。

第十条 为确保会计数据真实、可靠, 防上低质恶性竞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为最低限价,上浮不得超过20%,严禁会计师事务所降价竞争。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取得其他资质,其服务项目收费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费,由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场所明显位置对外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停止


执行。

附件: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表审计收费标准。

20041020



来源: 四川省物价局 供稿: 网络中心

【编辑: BG8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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