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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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

作者: 撰写时间:2012-07-11



关于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做好2012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2012630日前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调整标准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2012年缴存基数为2011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137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012]191号)公布2012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320元,溧水县、高淳县1100元)。职工工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2199812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住房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步调整。

3各单位按照现行比例调整缴存基数。企业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1271日开始执行。 四、调整步骤

1、各单位到本单位开户的银行网点领取《单位分户信息》《个人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拷贝相关数据信息。

2各单位按职工个人2011年月平均工资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调整结果告知每个职工。如职工对此次调整无异议,单位填写《个人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直接修改从银行拷贝的数据。各单位核对本单位基本情况,如与《单位分户信息》不一致,在表格上直接修改并加盖单位公章。 3各单位将修改后的《单位分户信息》《个人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数据送交各银行网点。 4各银行网点按单位提供的资料修改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的缴存基数,要确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准确,并将修改后的信息返回给单位核对。单位和各银行网点应当确保缴存基数调整正确。

5、各单位在缴存2012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后办理新的缴存基数的生效手续,各银行网点打印调整后的《单位分户信息》交单位盖章确认。单位在缴存20127月的住房公积金时将盖章后的《单位分户信息》交给各银行网点。 五、注意事项

1、各单位应当为全部符合规定的职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2、单位应当核对职工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对于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有误的应当进行更正,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

3201271日起办理开户的职工一律按新的缴存基数标准执行,已执行原标准的应按新的缴存基数标准进行调整。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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