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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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必须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加强本单位重要活动、重要工作、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请示报告事项

1、上级部门督察、检查、验收、调研本单位工作,或其他业务部门来本单位考察、学习、交流的;

2、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社会治安案件或应急突发事件的;

3、上级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的办理情况,上级工作部署涉及本单位的或协助其他业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

4、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

5、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情况;

6拟以局名义上报、下发或批转的意见、报告等文件; 7、拟承办或召开的重要会议;

8、外地出差、参加重要培训会务活动; 9、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10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实行逐级呈报

责任人—科室(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特殊情况下,在向分管领导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口头汇报),内容要及时、全面、真实。

第五条 对较重大原则问题,分管领导要及时向主要领导请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需党委会集中研究决定的提交党委会;对一般性问题,在各自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处理,不推诿、不拖延。

第六条 凡涉及应急突发事件的,要按照应急突发事件报告程序报告。

第七条 请示报告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如实、全面反映情况,做到不瞒、不漏、不拖,不越级请示,不多头请示。

第八条 科室(单位)接到承办任务后,要制定工作方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对工作执行及完成情况及时汇报。

第九条 因请示报告情况失实造成领导决策失误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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