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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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银行保函的管理,加强对财务事项的监控力度,防财务管理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函是为承揽项目而由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申请,由银行开具的一种非融资性担保函,常用的保函主要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

第三条 投标保函是项目投标时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向发包方开具的一种保函,于项目开标后(中标的须签订合同后)到期。

第四条 预付款保函是在合同签订后为收取项目预付款而向付款方(总包或业主)开具的一种保函。预付款保函通常自保函开出(或收到预付款)后生效,于发货或完工后到期。预付款保函的保证额通常随项目进度而逐步抵减,至发货或完工后抵减完毕。

第五条 履约保函是在签订合同后项目开工前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向总包或业主开具的一种保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较长,通常至完工验收并运行一段时间后或颁发有关质量证明文件后到期。

第二章 保函办理流程

第六条 出具保函流程

(一)业务部门申请开具保函前,应填写《开具保函申请书》(附件一)开具投标保函须同时提交招标文件和招标邀请函等资料,开具其他保函须同时提交中标通知书、正式合同文件、项目情况介绍等资料。

(二)申请部门经办人员递交《开具保函申请书》给财务部审核;公司财务部负责与保函开具银行协调、沟通保函格式、内容与时间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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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部门经办人员将财务部审核后的《开具保函申请书》公司领导审批、签字;

(五)申请部门经办员携带开具保函正本所需要向银行提供的相关资料,送交银行办理保函,盖章、编号;

(六)财务部负责保函开具后的台账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退回保函

(一)为避免出现保函原件到期不能及时退回的情形,各类保函均应明确规定:保函一旦到期,原件必须退回,即使不退回原件,保函也自动失效。

(二)申请部门经办人将保函正本送交银行信审部核销保证金; (二) 财务部核对后勾销保函明细帐及电子台帐。

第三章 开立保函要求

第八条 保函是一项关系到企业生存的经济活动,各部门经办人员应熟知开立保函的有关经济活动的内容,及时就保函格式与客户沟通和磋商,切实降低公司的风险,达到企业、客户、银行的共同认可。

第九条 各类保函均应规定相应的索赔条款,以避免出现受益人无任何依据和缘由的情况下直接向银行进行索赔的情形,以保护公司利益。

第十条 每份保函必须有明确的有效截止日期,不得附带无时间约束的条件。

第十一条 加强保函的严肃性。各部门提交的保函申请及其附件应是最终版本,一旦加盖公司公章,就视同本保函已被公司和客户认可。银行开出正式生效保函合同文本后,有关部门再做修改视为新开立保函。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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