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发票开具规定

2024-01-19 06:34:3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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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准备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请问该收购发票(de)开具范围是怎样规定(de)

您好.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de)通知规定:(三)收购发票开具管理

1.开具范围.农产品收购发票(de)开具对象为销售自产农业产品(de)农业生产者个人,且仅限于在本省市、县范围内开具,不得跨县、市使用,对于省辖市内各区之间可以跨区使用.

2.开具规定.收购发票应按户(次)填开,不得汇总开具.收购发票应注明开票人、验收人、付款人或由开票人、验收人、付款人签字或加盖印,收款人必须在收购发票上签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收购业务(de)磅码单、入库凭证及收购过程中内部形成(de)其他书面凭证,附在相应(de)收购发票抵扣联之后,每月按顺序号装订成册,每册25,不足25(de)按实际份数装订,作为其抵扣进项税额(de)备查资料.

3.大宗收购业务(de)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de)经营规模和收购农产品(de)种类,确定收购业务(de)监控金额,对收购金额超过监控金额(de),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核查.核查时,税务人员除要求出售人提供身份证明外,还应核查其生产能力、销售数量等情况.

因此,请您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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