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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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市莲花区人民检察院诉白雪云等抢劫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州市莲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雪云,别名白雪,女,汉族,198199日出生,30岁,住河南省许昌市解放路,无业。 被告人:刘向阳,男,汉族,19581012日出生,53岁,住河南省固始县林业局八街,原系固始县林业局工人。

被告人:王保军,曾用名王小柱,男,汉族,19661117日生,45岁,住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无业。2000年因抢劫罪被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228日刑满释放,200752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1125日刑满释放。 以上三被告人于201110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中州市莲花区公安局逮捕。

河南省中州市莲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白雪云、王乐平、王保军犯抢劫罪,向河南省中州市莲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1109日,被告人白雪云伙同被告人刘向阳、王保军,在河南省中州市莲花区,以购买电脑、手机、数码设备为由,将被害人骗至事先租好的房屋内,将门反锁,抢劫作案,抢劫笔记本电脑、手机、数码照相机等各类财物价值28500元。以上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王保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以抢劫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害人王小兵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是:2011109日,陈小波被一名30岁左右的妇女以购买电子产品为由骗至中州市莲花区东边巷子的一楼房内,并被反锁在屋里,后被该伙人抢走华硕笔记本一台、戴尔笔记本一台,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一部数码相机,联想笔记本两台,诺基亚手机2部。

2.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案发后,公安机关带被告人白雪云、王保军辨认作案现场。经被害人辨认,位于中州市莲花区雪松路路8号住宅楼系作案现场。经被害人王小兵辨认,在几名被辨认人中,排列为03号的被辨认人(即白雪云)就是2011928日在中州市莲花区抢劫其科技产品的人。

3中州市莲花街价格信息事务所作出的涉案物品价格证明书,用以证明本案中被抢劫的电脑配件、笔记本电脑及手机等物品在案发当时的价格情况。

4.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白雪云及其辩护人辩称:白雪云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是诈骗罪还是抢劫罪是辩论的焦点),且白雪云系初犯,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且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被告人刘向阳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刘向阳系被动犯罪,在整个作案过程中从未接触过被害人。 被告人王保军辩称:本人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中州市莲花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11109日早晨,被告人白雪云、刘向阳、王保军共同租乘一辆出租车到中州市莲花区,按照事先做出的分工,刘向阳负责在该市承租了一套楼房,然后对房屋内一个房间的门锁进行改装,造成房门反锁后不能从里面打开,并用铁丝网封住该房间的窗户。此后,白雪云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到事先物色好的一家科技品公司太平洋科技公司,向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害人王小兵订购了一些列数码产品,包括电脑、手机、数码相机。928日下午,王小兵在白雪云的带领下,将事先订购好的产品送到被告人租房处,白雪云让王小兵将装有订购物品的箱子放在外屋的桌子上,以请王小兵写订购物品清单为由,将王小兵骗到事先改造过的房间里,随后白雪云以打电话为由离开该房间并将屋门反锁,王保军乘机将王小兵带来的订购产品等物搬下楼,两人乘坐事先租赁好的一辆长安面包车将这些物品劫走。此次劫取的物品为华硕笔记本电脑两台、摩托罗拉手机一部、数码相机一部,总价值为285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追回了摩托罗拉手机1部、诺基亚手机2部。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各项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河南省中州市莲花区法院认为:

被告人白雪云、刘向阳、王保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将被害人骗至其事先精心改装布置的房间内,而后反锁房门,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白雪云、刘向阳、王保军参与抢劫作案,且王保军系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其应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白雪云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认定有误,经查证属实,应予纠正。对于刘向阳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价格鉴定部门对同样的涉案物品作出的价格鉴定不一致的辩护意见,经查,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雪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刘向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保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法学0903班刑事审判人员角色分配:

审判长:张坤 陪审员:待补。 被告:王栓柱、刘志阳、郝素芬 被害人:王兵兵 证人:王倩雯、董乃佳、陈波。

公诉人:马超、李龙飞 辩护人:李寒、柴超、韩宝萱 书记员:张利平 法警:丁方、付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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