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阶层犯罪论与四要件犯罪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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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犯罪论与四要件犯罪论的区别

作者:李晶晶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8

摘要纵观刑法理论,其中关于犯罪论的理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其中的三阶层犯罪论与四要件犯罪论是本文的研究对象,通过对比两者的性质、逻辑结构、构成因素等方面,分析四要件犯罪论的优缺点。

关键词三阶层犯罪论 四要件犯罪论 逻辑结构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93-01

目前世界上的犯罪论主要可以分为三种,而现在我们研究的是三阶层犯罪论与四要件犯罪,前者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犯罪论的主要观点,后者是中国对前者改良后得出的犯罪论。 两种犯罪论的概念: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即三阶层犯罪论,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组成的,这三个要件之间具有递进式的逻辑结构,被称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组成,是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部分,即四要件犯罪论,既对事实进行评价又对价值进行评价,只要其中一个构成要件不成立,就不构成犯罪。三阶层犯罪论表述为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犯罪论表述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下面进行详细的比较: 一、犯罪构成的基本性质

我国的刑法理论是坚持实质的犯罪构成,而大陆法系相关理论则是主张形式的犯罪构成。在大陆法系中,犯罪构成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犯罪理论的构成要件,其地位与违法性、有责性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则不仅具有法律形式的特征,也具有实质特,而就后者而言,主要是指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构成要件是否等于犯罪成立要件

在大陆法系的理论中,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要件中的其中一个要件,其符合不能决定犯罪成立;但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成立要件。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在大陆法系刑法学,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一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但是在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相互独立的,两者是一种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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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构成各要件的划分依据

依据我国刑法学理论,犯罪构成要件的划分具体来说,是将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把构成该整体的不同部分划分为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并且与行为构成要件一致。而大陆法系的理论则是就将行为作为一个整体,继而对从对这个整体的不同意义的把握上来划分,形成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三个犯罪成立条件。 五、构成要件要素的差异 ()有没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前苏联刑法学体系中的一个新增加的独特的概念,中国学界通常将其定义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但这一定义与之相对应的内容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中却并不存在,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成立要件体系中只有行为客体或保护客体,其构成要件是行为客体,保护客体则不是构成要件,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在保护客体的基础上使用的犯罪客体则是作为构成要件来使用的。

()排除犯罪性行为(违法阻却事由)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

由于我国理论中形式要件是以实质要件为基础的,强调实质性的犯罪构成,排除实质要件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否定形式要件。而由于大陆法系是主张形式的犯罪构成的,认为缺乏违法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则不认为是犯罪,但观念上它们仍是具有犯罪构成符合性的行为。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我国犯罪构成要件论,其优点是不仅能充分反映出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本质,同时可在一定程度上节省大量司法资源。但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对刑罚权的制约、保障人权、体现程序正义等方面仍不及大陆法系理论,在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方面更是发挥不了作用。以上是关于三阶层犯罪论与四要件犯罪论的比较,从这些方面的比较,可以分析得到四要件犯罪论的优缺点,以及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对于在刑法方面倾向于大陆法系或者主要参照大陆法系立法的国家而言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注释:

陈兴良.四要件犯罪构成的结构性缺失及其颠覆.现代法学.2009(6).

赵秉志.合理构筑查明犯罪的刑法适用规程——解析犯罪构成四要件排列顺序之争.检察日.2004(8).

杨兴培,董翠.王强之.论犯罪构成的结构要件及其基本要素.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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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星照,梅象华.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和分.JOURNALOFHEZE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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