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合同范本(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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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合同范本(A)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合同范本(A)

中保人*锦绣前程保险条款(a)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保险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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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或年交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教育保险金;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创业保险金;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4 倍给付结婚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20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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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金(该项保险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一、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假设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常年金,直至被保险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二、假设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责任免除第十条被保险人因以下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的成心行为;二、受益人的成心行为;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成心自伤身体;四、成心犯罪、吸毒、殴斗、酒醉;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因上述各款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本条款第九条所规定的保险责任。身体高度残疾鉴定第十一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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