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与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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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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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与社会保险

作者:丁彩丽

来源:《人力资源管理2010年第06

摘要:社会保险接续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在实践过程中受到各级政府及企业的重视、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工作,社会保险关系可以顺利实施转移接续,但有相当的一部分人员因自身原因转换工作单位,流动到本人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区域以外的地方,由于企业的干预及特殊性,社会保险关系无法顺利接续。

现在人才流动比较频繁,城市间无法享受保险,统一保险待遇,存在户口限制,现有的社会基础没有达到,以后希望保险统筹化。尤其销售企业,布局都是按照区域设置的,一旦工作需要,员工在区域间调动,马上就牵扯到社会保险无法在当地实现的问题,尤其在大中型城市,要是建立就存在不能连续计费的问题,这个问题是随着社会化人才流动尤为凸显的一个问题。

根据流动人口的实际状况,我们提出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应当以工伤、医疗保险为切入点,有条件的开展商业保险,在解决好工伤、医疗保险的前提下,再解决流动人口的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问题。当然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体系应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险部门进行归口管理,以降低其运行成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商业保险、养老保险构成了流动人口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工伤保险

由于国家的人力、财力的限制,加之户籍制度的特殊性等,流动人口的工伤保险必然有别于城市职工的工伤保险。可以采取雇主责任制的方式,由各商业保险公司依法经营。政府的作用是加强流动人口工伤保险立法工作,强制企业或雇主投保,规定不同工种的最低保险金等,是流动人口的工伤赔偿得以实现的前提。而不需要直接经办,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作用。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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