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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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XXXXXX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日常生活垃圾的区分

1、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2、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二、分类投放

1、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2、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 3、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套器;


4、其他垃极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维放;

三、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1、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2、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3、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5、集贸市场、商场、展览晟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6、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口岸等大众场所,管理单位为负责人;

7、河流、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8、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暴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9、城市门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公开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定不克不及确定责任人的,地点地镇群众的政府(街道任事处)为责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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