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之 彭宇案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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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彭宇案案件分析





法学0908 商伯玮 20090721***




彭宇案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并不陌生,这个案件中不仅涉及到许多法律的争议问题,也同时涉及到了道德问题。此案虽然现在已经尘埃落定,但它身后的法律道德问题让我们不得不一直对其深思,也许彭宇案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通过它可以发现许多我国法律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中华民族道德的争议。我们可以先看一下案情回顾:

200611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13万多元。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3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9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 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题。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通过案情回顾我们可以发现,案件中所存在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非常关键的。宇和老人是否相撞非常重要,不解决这个问题就无法得出结论,可是法院是怎么认为的呢?法院认为,在事后彭宇主动送老人去医院,并且支付了部分医药费。由此可以认定彭宇与老人相撞了。当看到这个说法,我深深地为我们天朝的法官们所折服,有这群法官何愁我中华民族道德不沦丧,何愁中国法律制度不健全。此案中,法官可以说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再加上了自己的自由心证。但在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允许用唯心主义的“心证”来断案。常理只能证明可能性,而不能证明必然性。法律的结论必须具有唯一性,而不是在多种可能性中凭法官的主观“心证”来选择。

而本案法官所使用的过错推定原则更是偏颇。中有一点,法院认为,彭宇是当时从车上第一个下来的人,根据常理来说应该是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第二点认为,当时彭宇送老太太去医院并且支付了医药,这更是说明彭宇心有歉意。但我感觉法官有一点没有认识到,当时老太太明确是自己摔倒的,只是当进入医院发现自己伤情较重并且需要很医药费时,才转而咬定是彭宇所撞,而且彭宇自始至终没有表明是自己所撞的。这就说明了一个问题,老太太的态度是有所转变的。并不是从始至终的一个态度,而彭宇的态度没有转变过。这是法官忽略了吗?

本案中采取了公平责任原则。其实很多证据都表明彭宇有使人信服的清白,包括当时的录像资料以及证人证言,而我相信法官也并没有多大的把握是彭宇所撞,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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