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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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202011日起,全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及支付标准。

一、哪些人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省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不能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确无能力补缴的退休人员。

(二)具有本省学籍的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园)生(含港澳台及外籍大学生)

(三)已经取得本省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省户籍非从业人员。

(四)已经取得本省居住证,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外籍人员。

(五)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二、错过集中征缴期,哪些人群可以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新生儿自出生90天内(含90天)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当年度和次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天的不予补办参保手续。

(二)本省户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在回到本省90天内(含90天)凭相关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当年参保手续,自次月起享受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90天的不予补办参保手续。

(三)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自中断后90天内(含90天)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天的不予补办参保手续。

(四)刑满释放人员可在回到本省90天内(含90天)凭相关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当年度参保手续,自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天的不予补办参保手续。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享受哪些待遇?

(一)住院待遇标准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保规定的,可享受统筹基金报销。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是指医疗费用须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收费标准和所批病种。




注: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不设起付线。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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