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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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盈亏。三、其他支出。是指学校除一、二款以外的各项支出,如财产损失、利息支出等。

第十四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支出管理,并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并将内部管理制度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净收益及其分配

第十六条 净收益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的收益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的收益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专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净收益的分配。净收益可以用于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净收益的分配顺序为:(一)计提30%的事业基金;(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三)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投资成本补偿额按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根据计提事业基金后的净收益额确定,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二个百分点。如当年遇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应按日计算加权平均贷款利率。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用应付投资收益科目核算。 净收益额为零或负数的,不得计提应付投资收益。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福利基金、留本基金、其他基金等。

福利基金是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教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方面支出的基金。如学校已为教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则可不计提福利基金,学校支付时直接在社会保险缴费中列支。 留本基金是学校根据出资者的意愿,必须保留本金,仅以其所提供资产的收益安排支出的基金。 其他基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条 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自行制定相应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基金使用应遵循单独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开办费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


符。盘盈的存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的存货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入帐;盘亏的存货,应当在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各单位一般只能在一个开户银行开设一个存款基本帐户,不得多头开户。对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由学校自行确定。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房屋及建筑物; 第二类:专用设备; 第三类:一般设备: 第四类:文物及陈列品; 第五类:图书及声像资料; 第六类: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当由校内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报经法定代表人审批。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当转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入帐;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程序在年终前及时处理。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校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固定资产折旧按照《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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