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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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

湖南大学“朝阳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奖学金”

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关心社会和他人、服务集体和群众,积极投身社会服务、公益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努力成为二十一世纪高素质人才,特设立湖南大学“朝阳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朝阳奖学金”由我校兼职教授、一九七七级校友、原校学生会干部周昭喜先生和孙阳先生共同捐资设立。

第三条 “朝阳奖学金”评选面向湖南大学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朝阳奖学金”总额为人民币50万元,设奖期限为10年。每年从“朝阳奖学金”基金中抽取5万元,奖励25名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其中1万元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等方面中有突出成绩的在籍学生(含1“寻访优秀校友志愿者”,每人奖励2000元,共奖励5人;4万元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学生干部,每人奖励2000元,共奖励20人。

二、评选条件

第五条 奖学金申请者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遵纪守法。 (二)学习成绩优秀,无考试不及格科目,本科生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应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40%以内。

(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达到合格以上。 (四)除满足以上基本要求外,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益活动、社会实践、精神品德等方面或在寻访优秀校友活动中有突出贡献,有较好的社会效应及较大社会影响;

2.在全国文体竞赛中获重要奖项的个人或团队骨干成员。 3.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申报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担任校、院级团委、学生会干部或学生艺术团干部职务满一年;


2)热爱学生干部工作,有较好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有奉献精神; 4)工作能力较强,工作成绩突出;

5)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学生中威信高,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申请、评审程序

第六条 奖学金申报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所提出申请→学院、所初审、推荐并出具推荐意见→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评审。

(二)学生个人申请、由“朝阳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三人以上联名推荐并出具推荐意见(名额不超过5人)

(三)学生个人申请、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集体研究推荐并出具推荐意见(名额不超过5人)

第七条 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2人为捐资人或其指定的代表)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初步名单,然后由捐资人和学生工作部领导复核并书面确认正式候选人。

第八条 将正式候选人名单及简要情况在学校宣传媒体上公示3天,如无异议,即获通过。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励名额和综合素质学生奖励名额可以根据每年具体情况作少量调整,但奖励人员总数不变。



四、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成立“朝阳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组成如下: 名誉主任委员:钟志华 主任委员:周昭喜 副主任委员:唐亚阳

成员:杨春如 龚明金 盛拯伦 孙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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