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营利社会中介组织合法性的思考

2022-12-10 08:20:1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对非营利社会中介组织合法性的思考》,欢迎阅读!
非营利,合法性,中介,思考,组织

对非营利社会中介组织合法性的思考 ——读《中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研究》有感

通过半年的非营利组织课程的学习,我对非营利组织有了一定的了解。在课堂上,冀老师通过让学生自己讲课的方式来提高我们搜集资料和整理资料的能力。我们被要求选取一本相关书籍进行阅读,因此,我选择了中国行政管理学所著的《中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研究》一书。在这本书中,学会以一个章节的内容来阐述非营利社会中介组织的定义、问题及改进途径。

在阅读这本书之后,我对书中的问题产生了一些自己的思考。在诸多问题中,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等相关法律问题引起了我的思考。

1、非营利社会中介组织法制化的必要性

我国非营利性中介组织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无统一的立法。目前,我国严格意义上的中介组织的法律,只有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仲裁法、会计法、审计法、广告法、拍卖法、公证法、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营利性的市场社会中介组织, 而无对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的专门规范。在实践中,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存在着亟待规范的情形, 表现在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能定位不到位,管理职责不清;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的部门利益化严重; 独立性在中国的非营利组织身上都表现得不鲜明,缺乏自治;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的公益业余性;从事各种公益活动者,欠缺专业能力。造成对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能定位不清、管理混乱、部门利益倾向严重,难以真正发挥服务公众、服务社会作用的局面。究其主要原因,首先是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不能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需要。一方面, 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立法不健全。政府职能转变以后, 从政府机构转移、下放或还给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的许多职能如何行使和管理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 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立法不完善。 有的立法带有较重的政治与行政色彩;有的规定不够规范;有的规定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一些本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往往由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形式

规定,层次较低,缺乏

应有的效力;对非营利中介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得多,对其应有的权利保障不够;非营利中介组织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规定得不够等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非营利性中介组织的单行法律迫在眉睫,


只有这样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不断完善我国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制度,使之更好完成为社会服务的任务。

2、加强法制化的途径

首先,非营利组织须具备充分的合法性。从总体上看,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是不充分的,但事实上,我国处于非法范围内的非营利组织还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以不同方式存在。也许除了不符合政治合法性的非营利组织外,政府在一定的时期内会默认这种存在。但是非营利组织充分合法性的获得乃是势所必然,因为只有获得充分的合法性,它们才能获得最大限度的发展。

其次,政治合法性与行政合法性将被整合进法律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不再作为评判非营利组织合法性的单独标准,非营利组织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便获得了政府赋予的全部合法性。在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体制中,双重管理体制使非营利组织丧失了完整意义上的独立性或自治性,成为政府的附庸。来的发展应当是,非营利组织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获得法律的合法性。

再次,非营利组织将具备更充分的社会合法性,其官办色彩逐步淡化,民间性和自治性逐步加强。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社会合法性仍普遍不足。但是,我国的政治与经济发展为非营利组织提供了越来越宽松的环境,越来越广阔的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从目前的情况看,许多自下而上建立的非营利组织已经日益凭借社会合法性展开活动。

由此,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管制将逐渐宽松与实现规范化、法制化,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实现良性的合作关系,社会力量不断强大,社会成为非营利组织获取资源的最重要来源,使非营利组织获得社会合法性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ab89e170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48d1d1a.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