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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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包括: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局部,及其所附属的土地,不管其所有权属谁。使馆馆舍不可侵犯表现在:(1)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这说明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馆长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使馆馆舍执行公务,即使是送达司法文书或遇火灾以及流行病发生,也不例外。(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尊严和安宁的事情。(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得侵犯

使馆的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何处,均不得侵犯。接受国任何时候都不碍要求使馆交出其档案和文件,也不得对使馆的档案和文件采取搜查、查封、扣押、没收或销毁等措施, 不管这些文件档案位于何处。这项特权即使两国断交、使馆馆长长期或暂时撤退、发生武装冲突时也不例外。

3.通讯自由

(1)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包括其与派遣国政府及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通讯。对这种通讯,接受国不得干扰或阻碍。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外交邮袋及明密码电信在内。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来往公文指有关使馆的一切来往文件。(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并应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传递。外交邮袋的包裹须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并以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

(5)外交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外交信差应持有载明其身份及构成邮袋的包裹件数的官方文件。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派遣国或其使馆还可派特别外交信差。这种信差亦享有外交信差的豁免,但当其将负责携带的外交邮袋送交收件人后即不再享有此等豁免。

(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机长应持有载明构成邮袋的邮包件数的官方文件,但机长不能视为外交信差。使馆可派遣馆员一人向飞机机长自由取得外交邮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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