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稽查系统税务检查查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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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稽查系统税务检查

查前告知及纳税人自查自纠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皖国税发[2009]53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4.01 【实施日期】2009.04.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稽查系统税务检查查前告知及纳税人自查自纠

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953号)



各市国税局:

为更好地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推进分级分类检查,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国税稽查系统税务检查查前告知及纳税人自查自纠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有关文书和表格样式

二○○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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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税稽查系统税务检查查前告知及自查自纠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服务,倡导诚信纳税,营造公正、公平、依法治税的税收执法环境,提高全省国税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检查查前告知及纳税人自查自纠,是指全省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在依法对纳税人以前年度纳税情况实施检查前,提前一定时间告知被查纳税人拟检查的时间段、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等,由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检查时段的纳税情况自行检查并按规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国税稽查部门在纳税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实施税务检查并进行相应处理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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