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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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更好地促进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学金。为规范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奖学金的组成

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国家普通奖学金; 2.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3.研究生单项奖学金;

4.社会各界在学校捐赠设立的优秀奖学金(以下简称捐赠奖学金) 二、国家普通奖学金

国家普通奖学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地方补贴组成,硕士研究生按每月315元标准发放,博士研究生按每月400元标准发放。

享受国家普通奖学金者应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以及部分自筹经费研究生(录取时约定享受同等待遇者)2006级起,对普通奖学金获得者实行动态管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位列前面者方可获得普通奖学金。

普通奖学金发放到研究生学制规定的结束月份为止,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公派出国(境)一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普通奖学金应逐月发放(寒暑假期间可提前发放两个月)研究生院应于每月15日以前将普通奖学金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帐户(开户行必须为与学校达成代发协议的银行) 三、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一)基本条件

1.参评者应为在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习阶段满一学年的在册全日制研究生。 2.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3.有良好的学风,热爱集体、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集体活动。 4.努力学习,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成绩优良。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1)该学年度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2)参评学年度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或有三门成绩偏低被跟踪培养者;

3)导师有书面意见,认为不宜参评者; 4)本人未提出申请者。 (二)评定程序

1.参评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学院评定委员会确定获奖名单。委员会应由研究生级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和本学院领导等组成,委员会负责人由本单位分管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领导担任。

3.学院公示初评名单,征求公议。经公议后,再次确定并公示上报名单。 4.各学院向研究生院上报评定名单,经研究生院审定并发文公布。 (三)评定等级与比例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励金额以研究生院当年发文为准。奖励面应占在校生的25%以上。每学年期末由研究生院依据《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德育工作综合评估体系》组织对各学院的研究生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成绩分配各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的名额。 (四)评定时间

奖学金评定一般于每年10月中旬开始,11月份公布评审结果并进行表彰。


四、研究生单项奖学金

研究生单项奖学金为学校鼓励研究生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所设,一般包括:优秀研究生干部奖、研究生论文奖。奖励标准由研究生院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发文确定。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凡担任研究生党、团干部,研究生会及各分会干部,校社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正、副职),学习态度端正,德、智、体全面发展,可参加优秀研究生干部奖的评选。

研究生论文奖:每年年初对在校研究生于上一年度发表的论文(被三大索引收录或发表在研究生院当年指定学术刊物上)给予奖励。 五、捐赠奖学金

捐赠奖学金是由社会各界在学校捐赠设立,其评选对象、奖励等级、名额和评选时间以设立双方协议为准。 六、其他

获得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和捐赠奖学金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 各学院应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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