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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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心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讨论稿)

为配合学校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心理学院在岗位职工校内津贴分配办法,现制定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认定与实施方案。

一、本科教学

1.课堂授课环节工作量的核算

折算基本授课时数计算公式为:P=T×A×B.其中:P为折算基本授课时数(下同)T为实际授课时数,A为课程类型系数,B为教学班学生数量权重系数。 A的取值规定如下:

1 双语课程取值为1.5,全英文课程取值为2

2 新开课程原则上取值为1.5(新开课程由院教学委员会认定) 3 混合式课堂,网络课堂授课系数为1.5 4 实验课程取值为0.7

5 在有累计的情况下,最高取值为2 6 其它情况下取值为1 B的取值规定如下:

1)课堂学生人数在1550人时取值为1 2)课堂学生人数在5080人时取值为1.05 3)课堂学生人数在80以上取值为1.1

2.本科其他教学环节工作量的核算

1)指导毕业实习:

P10课时/人10周(根据实际情况每位指导教师负责1-2个实习点,指导思想生8-12人,总课时不超过100学时)(不住点)

P15课时/人.10周(根据实际情况每位指导教师负责1-2个实习点,指导思想生8-12人,总课时不超过150学时)(住点)

2)指导本科毕业论文(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10人)

P=学生人数×8课时

3)担任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委员

P=参加答辩学生人数×0.4

4)指导本科学生进行校级以上科研立项研究

P=项目结项数×30 5)课外辅导环节

P=课外实际辅导课时(课时按新的人才培养方案认定) 6)带领学生社会实践与调查

P=学生人数×天数×0.1课时//天)

7)指导博雅计划学生(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不能超过2人)

P=学生人数×学期数×9课时//学期) 8)担任本科生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 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时数 (9)担任本科生指导导师

P=学生人数×学年×4课时/.学年)




二、研究生授课教学工作量的核算

1.硕士研究生课堂授课环节工作量的核算

折算基本授课时数计算公式:P=T×1.1×B。其中:P为折算基本授课时数,T为实际授课时数,B为教学班学生数量权重系数。

B的取值规定如下:

1)课堂学生人数在5人时取值为0.85人以下不计教学工作量) 2)课堂学生人数在520人时取值为1

3)课堂学生人数在20以上时取值为1.1,并每增加20人,系数增加0.1但最大为1.5

2.博士研究生课堂授课环节工作量的核算

折算基本授课时数计算公式为:P=T×1.2。其中:T为实际授课时数,课堂不做人数要求。

3.平时指导研究生工作量 1)指导硕士研究生

P=学生人数×学年数×15课时//学年) 2)指导博士研究生

P=学生人数×学年数×20课时//学年) 3)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工作量 P=学生论文篇数×25课时/

4)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工作量 P=学生论文篇×60课时/

说明: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按照在读人数计算,每个类型学生的学制年限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延期毕业的学生不计在内。为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每名教师的研究生总数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人,。另外,博雅计划、教研教改、创新实验、开放实验、本科见习、精品课程等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由院教学委员会认定、教学办公室如实测算工作量,集体项目由第一人分配工作量。



理学

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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