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竞价转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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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竞价转让办法

北京产权交易所 产权交易竞价转让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产权交易竞价转让行为,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交所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其他产权交易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价转让,是指挂牌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包括拍卖、招投标、评审、网络竞价等方式确定受让方的行为。

第四条 产权交易竞价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转让方可以在挂牌前事先确定竞价转让方式。事先没有确定的,北交所原则上在挂牌期满并完成受让资格审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协商确定竞价转让的具体方式。

第六条 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进入竞价程序后转为竞价保证金,不足部分应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第七条 挂牌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产权,应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拍卖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挂牌期满产生三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产权,应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招投标实

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 挂牌期满产生两个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采取评审方式转让产权,应参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招投标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 挂牌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产权,应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且其他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竞价确定的意向受让方应与转让方确定《产权交易合同》内容。转让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就《产权交易合同》的内容向其他股东征询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应在二十天内作出书面回应。

其他股东接受上述《产权交易合同》内容,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成为受让方;其他股东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逾期未作回应的,竞价确定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受让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报政府相关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交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81日起施行。 PAGE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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