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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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五

案例二十五:未婚生育子女抚养案

200412,河北女子王华从老家到西安打工,随后认识了和自己同住一栋楼的某单位干部李有家。尽管知道李有家已有妻儿,可两人还是坠入爱河并偷偷私通。 不久,王华就有了身孕。经过几次怀孕,几次打胎,王华的身体再也承受不了打胎的摧残,便在医生的劝告下保留了胎儿。2005103,小刚在医院出生。在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姓名一栏中,明确写着李有家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

小刚出生时,李有家嘱咐王华补养身体,此后便不闻不问。王华向李有家索要孩子的抚养费,也遭到了李有家的拒绝。更让王华感到痛心的是,李有家竟然否认小刚是他所生。再也无力独自承担孩子抚养费的王华,委托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有家支付抚养费,并提出了亲子鉴定申请。然,亲子鉴定却遭到了李有家的拒绝。按照李有家的想法,如果他不配合,亲子鉴定就无法作出,法院也就不能判他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问题:小刚的抚养费怎么解决?

案例二十六:人工受孕子女抚养案

陈某与杜某婚后6年未育,经查杜某有生育能力,而陈某没有。19919月,两人经协商后决定到医院进行人工授精,并到某医院递交了人工授精申请书,其中写明¡°我们承认人工授精后出生子女是我们的亲生子女¡±,陈某还向杜某写了一份接受并愿意抚养该子女的保证书。199210月,接受人工授精后的杜某顺利生下一子。此后,两人因经济问题多次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较大裂痕。19945月,陈某向杜某提出离婚要求,并拒绝在离婚后抚养孩子,杜某同意离婚,但坚持要求陈某抚养孩子,理由是接受人工授精是经两人协议后才进行的。

请问:陈某在离婚后是否应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

案例二十七:继子女抚养案

1996年,唐纯(6岁)的生父因病去世。19978月,唐纯的生母何凤英又与赵文显结婚,赵文显表示,愿和何凤英一起抚养唐纯。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20016月,何凤英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赵文显每月支付唐纯抚养费100元。赵文显则认为唐纯不是自己亲生,离婚后没有再抚养唐纯的义务。

请问: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赵文显是否需要支付唐纯的抚养费?

案例:收养案

25岁的青年工人谢力非常乐于助人,自1995年起就经常义务照顾厂中的退


休老工人齐国强。齐国强现年65岁,老伴已于3年前去世,唯一的儿子也早在8年前因火灾而丧生。由于谢力在生活上对老人的诸多关心和百般照顾,使齐国强老人在孤寂的生活中又重新得到了温暖,老人对谢力十分感激,便希望能收养谢力,这样,不但自己的身后事有人料理,还可把自己多年的积蓄顺理成章地留给谢力以感谢他的帮助。但二人去办理有关手续时才被告知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不能建立收养关系,对此二人都很不理解。

请问:我国收养法对此如何规定的?

案例二十八:抚养费诉讼

今年刚满18岁的龚某是崇州市一所重点中学的高二学生。三年前,小龚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小龚由父亲负责抚养。后来,父亲再婚又常年外出打工,承揽一些小工程,无暇顾及照料儿子,小龚只得随母亲生活,父亲则按时给付儿子的生活、学习费用。今年5,小龚与父亲发生纠纷后,父子俩形同陌路,父亲便不再承担抚养责任,断绝了他的生活来源,父亲对此还振振有词:“法律规定我只能把你供到年满18周岁,我现在已经尽到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了。我给得出来钱,就是不想给你。”正处于紧张的高中学习阶段的小龚一下子就陷入了困境,严重影响到正常的生活和学习。无奈之下,他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考虑到自己的学习成绩优秀,在班级名列前茅:“我相信自己能考上一流的大学,还要继续攻读硕士、博士。”因此,小龚请求法庭判决其父亲一次性给付他高中、大学五年、攻读硕士、博士阶段的生活、学习等费用20万元。

问题:龚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案例二十九:子女抚养费案

于建是于文祥、赵茜夫妇的独子。由于自小于建受到溺爱,养成了其懒惰、骄纵的恶习。于建高中尚未毕业就辍学在家,一直无所事事。20024月于文祥多方委托人才给20岁的于建找了个仓库管理员的工作,但于建上班刚两天就嫌这份工作又脏又累,第三天就表示不愿再去上班了。于文祥非常生气,狠狠责骂了于建,于建负气出走,自己租房另住,但月底又回家向父母索要400元的生活费和280元的房租费,于文祥和夫妇断然拒绝。于建遂于同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自己没有生活来源为由要求于文祥、赵茜承担其抚养费用。

请问:法院应否支持于建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十:监护与赔偿案

8岁的小强放学回家,途经赵河一未搭建护栏的桥体时,故意沿桥边行走,被摔桥下导致伤残。810,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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