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管理制度 县司法局财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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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管理制度 县司法局财经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本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各项行政业务经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纳入局财务管理,坚持“公开理财、规范理财”。



第二条支出审批。所有开支本着量入为出、从严把关、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局所有资金往来实行局长“一支笔”审签。重大开支经局党组会讨论,由局长审签。审签程序由经办人填写经办事由,计财股进行业务把关,分管计财领导初审后,由局长最后审批。

第三条每年对司法所业务开支划定一定限额,一般所经费纳入中心所限额管理。

第四条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工作任务量、所在乡镇交通情况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办公经费和差旅补助,差旅费和办公经费于次月10日前报账,实报实销,但不超过年初划定限额。报销程序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经所长或中心所负责人同意后,报计财股负责人审核票据,再报分管领导和分管计财领导审核,最后由局长审签。

第五条机关及各股室实行按月报账制,于次月10日前报账。报销程序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计财股负责人审核票据,分管计财领导审核签字后,报主要领导审签。

第六条专项经费和专用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申请使用程序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七条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等必须真实、准确、无误、完整,符合会计制度,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审计部门和局主要领导的监督审查。出纳人员负责现金收支,联系银行存取款业务,严禁擅自借、挪、坐支公款和公款私存,因公需预借公款须经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局长审批。事务办结后,及时结清账目。

第八条公证处差旅费按局机关干部职工标准执行,费用自行报销,办公经费根据情况实报实销。差旅、办公等经费于次月10日前报账。费用报销接受局领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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