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要求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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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要求和方





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的要求和方式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应按照分级(主要根据居民对公共服务设施使用频率)、对口(对应人口规模,包括流动人口)、配套(成套配置)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其布点还必须与居住区规划结构相适应。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有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1.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都应有合理的服务半径: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为8001000米;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为400500米;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为150200米。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2.商业服务、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各级居民生活活动中心,并宜与相应的公共绿地相邻布置。 3.应结合职工上下班流向、公共交通站点布置,将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在交通较方便、人流较集中的地段。

4.在便于使用、综合经营、互不干扰、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宜将有关项目相对集中设置,形成综合楼或组合体。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的方式基本上可分为两种,即按二级或三级布置。第一级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文化活动中心、医院、菜市场、综合百货商店、旅店、银行、邮电局、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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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房管所、工商及税务管理所等为全居住区居民服务的机构;第二级为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主要包括中小学、托幼、文化活动站、粮油店、菜站、小吃部、小百货店、储蓄所、邮政所等设施;第三级为居住组团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卫生站、青少年及老年人活动室、综合基层店、服务点、居委会等设施。第二级和第三级的公共服务设施都是居民日常必需的,通常称为基层公共建筑,这些公建可分为两级,也可不分。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规定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众多,性质多异,其设置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08093中对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及规模做出了规定,见表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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