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中邮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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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中邮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保监寿险[2011]1125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7.13 【实施日期】2011.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

规范发展的通知

(保监寿险〔20111125号)



各保监局、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人寿”)自成立以来,依托邮政现有网络和资源提供销售、服务和相关辅助管理工作,使保险销售和服务向基层快速延伸。为加强监管,强化对中邮人寿的风险管控,防范风险,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邮人寿服务基层、服务三农,引导中邮人寿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邮人寿设立省级分公司后,可委托当地省邮政公司通过所辖的市、县(区)邮政 1 / 3








局(以下统称“邮政企业”)辅助履行中邮人寿当地业务的非核心相关管理职责,但核

保、核赔、涉及保单权益变更的保全、资金运用、回访、稽核和投诉处理应由中邮人寿直接负责,业务营销和宣传应由中邮人寿统一规划和管理,中邮人寿对受托邮政企业的行为负最终管理责任。中邮人寿在直辖市设立省级分公司,由分公司直接履行当地业务的管理职责。

二、中邮人寿设立省级分公司后,可委托所在省邮政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通过其营业网点的主业营业场所在全省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和提供保险服务;营业场所中从事保险销售的邮政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应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并遵守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中邮人寿省级分公司、省邮政公司、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应成立联合领导小组,负责制度制定、措施实施以及监督考核等工作。

四、受托辅助履行中邮人寿相关管理职能的市、县(区)邮政局,以及代理销售中邮人寿保险产品的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每一个营业网点应分别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五、中邮人寿委托邮政企业承担省以下市、县(区)辅助管理职责,原则上应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确需由中邮人寿省级分公司和省邮政公司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的,中邮人寿省级分公司应事先取得总公司书面授权,协议签订后及时向总公司备案。协议应明确委托管理仅限于中邮人寿已设立省级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期限;

(二)委托的具体管理职责; (三)委托业务的操作规程; (四)委托业务的管理标准;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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