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查封扣押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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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查封扣押决定书

一、案情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本机关查明: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

以不合理低价、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等方式进行欺诈或者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规定,

发布违法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使用未经

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商标权。

经本机关依法听证、调查核实,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特发出行政处罚查封扣押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某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

撤销其广告宣传组织机构登记,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2.

责令某公司停止侵犯他人商标权,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注册

商标或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澄清事实;

3.

责令某公司停止欺诈、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恢复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4.

扣押某公司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查封相关

证据材料。

三、处罚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依据

本机关对某公司的处罚决定合法,有以下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

机关作出初步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取其申辩意见,依法组织听证,听证完毕,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宣布听证情况,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和陈述。”本机关依法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依法组织了听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

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罚,不得违法泄露或强迫当事人泄露本人或他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本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严格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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