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迪尔凯姆的自杀论浅析当代大学生自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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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迪尔凯姆的自杀论浅析当代大学生自杀问题

摘要:自杀论是迪尔凯姆关于社会事实研究中的一个方面,自杀率的变化可以反映社会团结状态的变化,在迪尔凯姆看来,自杀现象的研究对于研究社会的整合程度具有重要意义。这里,我将以我们所学习过的关于迪尔凯姆的自杀论原理,来浅析一下当代大学生的自杀现象。身为一名大学生,对于大学生中出现的一些自杀现象,多少能理解一些原因,以及由此分析一些关于整个社会的一些问题。并以涂尔干的自杀论研究为中心,提出一些我关于预防大学生自杀的对策。

关键字:迪尔凯姆,自杀论,大学生自杀。

一、引言

迪尔凯姆,又名涂尔干。法国社会学家,社会学的学科奠基人之一。他的主要贡献是:为社会学确立了有别于哲学理学、心理学的独立研究对象和方法,即社会事实。而自杀论则是迪尔凯姆研究社会事实的一个方面,他认为通过自杀论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欧洲社会当时正经历着的全面失调现象的原因,同时还可能开出救治的药方。《自杀论》是迪尔凯姆关于自杀现象的实证研究成果的集中体现。他在书中批判了以个体心理学解释自杀现象的传统理论,建立了用社会事实的因果关系分析自杀的理论,阐述了社会与个人的关系,认为当个体同社会团体或整个社会之间的联系发生障碍或产生离异时,便会发生自杀现象。自杀有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失范型自杀和宿命型自杀四种类型 当代大学生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肩负着繁重的历史责任,关注这类人群的发展对未来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我们经常听说会有大学生因为种种原因选择自杀,甚至就在我们身边就可能出现这样的事件。他们为什么会选择自杀呢?这与我们的社会相关还是他们自身的因素呢?这种现象到底反应了什么? 下面我将以迪尔凯姆的自杀论研究为中心,以当代大学生自杀现象为举例,来阐述一些我对自杀论的一些理解。

二、自杀的含义

人们通常将自杀定义为行为者自身完成的主动的或被动的死亡行为。迪尔凯姆认为,这一定义不能有效地将自杀与一般死亡区分开来,因为行动者的自我受害致死,并没有排除那些由幻想所导致的死亡。他指出,一种行为不能仅仅以其结果来定义,还应注意行为者的动机。以此原则,他将自杀定义为:任何一桩直接或间接导源于受害者自身主动的或被动的行为,且受害者知道这一行为的后果的死亡事件。

迪尔凯姆认为:如果我们不是将自杀看作与其他事物无关的、孤立的、可以单独加以研究的事件,而是将一定时期内发生在一定社会中的自杀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那么自杀并不再显示孤立的个人现象,就其本质来说,它具有社会性质,是一种社会现象。就是说,研究自杀现象,是不能单纯的从自杀者本人入手,只研究其自杀的原因、动机等因素的,一定要从整个社会入手,深入研究从自杀者身上可以体现出的社会的状态,将自杀的个体现象放在整个社会的大环境中研究,从中体现社会运行的状况。

三、自杀的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

在迪尔凯姆看来,每一个社会群体的自杀倾向既不能由个人的生理心理构成,也不能由外物理环境的状况来解释,自杀倾向取决于社会因素。他通过对家庭状况、宗教信仰、道德规范、职业种类、文化水平,以及社会经济状况和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分析,揭示了自杀形成的实际社会原因。因此,他将由社会原因所导致的自杀分为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动乱型自杀和宿命型自杀等四种类型。

我通过对一系列大学生自杀事件的研究,将大学生自杀的原因总结为以下几点:失恋、学习竞争压力过大、人际关系不良、环境适应不良、经济和就业压力、家庭原因、身体疾病、精神和心理障碍等。这些因素当中,有其自身因素导致,但多数是由于社会适应不良所导致的。


(一)利己型自杀。利己型自杀的主要社会原因是低度的社会整合及由此而来的个人主义膨胀。迪尔凯姆分别从集体意识和社会组织结构两方面入手分析了利己型自杀的原因。集体意识方面,他通过分析宗教对人的影响作用来说明导致自杀的原因。此外,他以家庭为例来说明社会组织对于个人独立性的影响是导致利己型自杀的另一重要原因。说明了家庭组织能加强人们社会团结的纽带,从而抑制利己型自杀率的增长。在大学生身上通常表现为:个人思想意识发展扭曲,由于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个人情绪失调,因个人失去社会的约束和联系,对身处的事物和社会毫不关心,孤独等。

2011423日,湖北民族学院医学院一名大三学生邹薇在家中死亡。201125日,其父母在施恩市政府街道旁被一辆宝马车撞死,获百万赔偿金。据邹薇同学介绍,父母的离世对她打击很大,使她突然失去了依靠,导致内心异常孤独,这可能是她最终选择终结生命的直接原因。红江小学校长朱洪说,对于失去双亲的邹薇,最为需要的可能并不是巨额的赔付,而是有效的心理疏导和社会给予的关心和照顾。在这个大学生邹薇的自杀事件中,失去双亲使她痛不欲生,最终选择自杀。这有利的说明了家庭对个人独立性的影响,一个和谐完整的家庭加强了社会团结,可以抑制此类事件的发生。而后那位小学校长的说法,正是说明集体意识的重要影响,如果在失去父母之后,身边的人都多给她一些关心和照顾,多多的在思想上引导她,使她化悲痛为力量的话,也能制止自杀事件的发生。

(二)利他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并非由个人对社会的疏离所造成的,而是在社会组织高度聚合和社会整合力量过强的状态下产生的,它是个人对集体的牺牲。这种自杀主要存在于集体意识强烈的低级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军队中。由于利他型自杀对社会影响不大,因而不构成自杀研究的主要课题。这种自杀常常是为了负责任,牺牲小我而完成大我。他们认为死是有价值的。不过这种类型的大学生自杀事件还少有报道。

(三)动乱型自杀。迪尔凯姆将由社会失范导致的自杀称为动乱型自杀。他从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两个方面来分析这种自杀的原因。从社会结构方面,他提出,人们能够生活仅仅是由于他的需要与满足需要的手段是和谐一致的。而经济危机等会破坏这种和谐,因此导致社会失范,自杀率上升。除此之外,个人生活秩序的破坏也会导致动乱型自杀。如由于离婚引起的家庭秩序的破坏等。表现在大学生自杀原因中的主要是个人与社会的固有关系破坏,如失恋等。

201115日晚,武汉某大学一男生从其宿舍7号楼从楼顶跳下,当场身亡。事发后,学校领导带领治理职员迅速赶往现场,发现跳楼者是该校计算机系大四学生,住在7号楼212寝室。知情者称该跳楼男生已找好工作单位,预备毕业后就上班。但是由于失恋,情绪抑郁,因此选择了自杀。在这个案例中,该名男学生由于失恋导致情绪抑郁,个人的生活秩序遭到了严重破坏,最后使他走上了自绝的道路。失恋对于大学生来说已经不是一个新话题,而也总是有很多人因为失恋而导致自寻短见,因此动乱型自杀也是大学生自杀类型中的常见的一种。

(四)宿命型自杀。与动乱型自杀相对应的宿命型自杀之所以会发生,乃是集体力量对个人的超强控制以及个人无法忍受过多的限制所造成的,自杀者多是被严苛律法无情断送前途、压制情欲的人们,如年轻的丈夫、无子女的妻子等。表现在大学生身上主要是由于种种原因,过分地受外界控制,感觉命运非自己能控制而自杀,如很多学生因不能很好地完成学业而自杀,以及由于社会压力过大,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而自杀。

201111日,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一名大二学生坠楼身亡。华东理工大学宣传部向媒体表示,该名同学的成绩不好,各门课程及格的比不及格的还少很多,有些甚至是零分。这位同学自杀的原因显而易见,由于不能很好的完成学业,导致情绪低落,长期压抑,最终自杀了。 最后,迪尔凯姆概括了自杀的一般社会原因,即自杀同自然环境和个人的心理生理联系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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