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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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按《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财政部对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人民银行各级机构每年编制财务预算逐级上报,由总行汇总报财政部审批。人民银行预算中各项收支相抵后,净额纳入国家预算。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预算执行接受财政部及其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 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预算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人民银行遵循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原则。 第六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收入管理、财务支出管理、预算管理与监督、财务报告等。

第七条 人民银行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机制,认真做好






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确保国家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八条 人民银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接受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的财务监管。

第九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财务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机构的主要领导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组织、检查、监督的责任。其他部门应支持会计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会计监督。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十条 人民银行的所有者权益全部由国家所有,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变动。

第十一条 所有者权益包括国家资本、固定基金、总准备金、未分配利润等。

国家资本是由国家拨付和经国家批准历年结转的由人民银行占用的资金,即以前年度结转的信贷基金。

固定基金是指人民银行购建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全部资金余额。

总准备金是人民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比例从实现利润中提取的有特定用途的专项准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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