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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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鄂财商发[2008]67 【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9.29 【实施日期】2008.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商发[2008]67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国办[2008]11号)精神,促进我省服务业快速发展,省财政厅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了规范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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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 》(国办发[2008]11号)精神,促进我省服务业快速发展,省财政厅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了规范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关系民生和环保的重点行业和骨干、优势特色、自主创新、品牌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是:

(一)中央安排的促进服务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 (二)省财政按政策配套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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