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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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1812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鄂尔多斯市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由市国资委牵头,人社局、财政局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将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的工作保障和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界定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并规定了各项指标和项目支出的标准。“履职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等方面的支出。

(一)适用对象

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组组长)、党委委员;企业内设监事会主席。

(二)具体规定

对公务用车的购买、配置、保养、维修、运行费用、更换、报废、出售等作出详细规定,明确指出企业正职负责人的公务用车要选用国产汽车,优先新能源汽车,排气量1.8L(含)以下、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以内。

对办公用房的配置、面积、装饰等作出详细规定,原则上只配备一处,正职不超过40㎡,副职不高于正职。

对培训的制度、费用、出国(境)等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人均费用每天不超过400元。

对业务接待的制度、流程、费用、陪同人数、地点、纪念品等作出详细规定,明确自治区内人均不超过300元,区外不超过400元。




对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的交通工具、等级、住宿、就餐等作出规定。

(三)预算及监督管理

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生产经营实际,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年度水平作出预计安排,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每年4月前将预算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具体报送内容《办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企业要积极配合监事会、巡察组、审计机关等机构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办法明令禁止了使用公款支付个人支出等行为。

《办法》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等进行规范管理,对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构建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保证人工成本水平与企业发展战略和竞争力相适应,都具有重要意义。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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