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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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制度化建设,加强机关干部队伍管理,增强机关干部组织纪律观念,强化机关干部工作责任,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机关干部的有效管理,着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的局机关。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干部管理体系,区直机关工委负责对民政局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条机关干部要具有高度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为民服务意识,必须和上级组织保持一致,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五条机关干部要注重班子团结,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班子战斗力、凝聚力,如班子不团结,将对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

第六条在工作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力求认真、务实、尽善尽美,注重工作实绩,努力达到预期的工作目标。

第七条考评按德、能、勤、绩、廉五项进行。考评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年度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不称职”者给予组织谈话。 第三章 监督管理制度

第八条 建立民主监督组织。民政局设社会事务公开监督小组,履行财务管理监督权,对机关干部进行民主监督。

第九条实行社会事务公开制度.社会事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是各项政策公开;二是低保情况公开;三是干部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公开.

第十条坚持民主管理。道外区民政局党支部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干部工作职责、工作内容。


第四章 学习、培训制度

第十一条建立学习小组,写心得体会,不断提高机关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

第十二条学习形式: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集中讨论与分组讨论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等形式,党支部负责人准备学习,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学习,要有专人对学习内容记录。 第五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三条因事、因病、因公请假的,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未经批准的,以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请假完毕后,请假人须向批假人销假。未销假造成超期的时间视为旷工。 第十五条民政局公务(财产)实行档案管理,做到不遗漏,保持完好。

第十六条未经民政局党支部书记或集体研究同意,将公务(财产)变更、出售、借用或其它方式的处理,将追究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机关的电脑和贵重物品,必须有专人管理和保管。各分管人员,要切实负责,做好防盗、防火、放破坏工作。 第六章 公章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必须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机关印章的管理。认真做好印章登记,加盖印章时,必须有登记,有经手人签字。

第十九条民政局印章必须妥善保管,避免印章遗失。

第二十条所涉事项需加盖公章必须由民政局局长、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未经领导签字同意私自加盖公章者,造成一切后果自己负责,同时给予责任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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