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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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我市展会行业发展,加快建设区域性会展中心城市,根据《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举办的展会。

本办法所称展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展会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展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展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市商贸服务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展会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评估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及年度预决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商贸服务业局应根据展会管理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展会计划和展会专项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展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展会资助; (二)展会招揽奖励;

(三)展会宣传、项目申办等展会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展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享受展会专项资金的资助或奖励:

(一)展会列入本市年度展会计划;

(二)展会符合我市展会产业发展方向,规模大、有发展潜力和社会效益; (三)国际性、国家级和区域性展会。 展会资助和招揽奖励具体条件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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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况临时举办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对拉动我市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大型展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予以资助或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或奖励: (一)市政府另行安排专项经费或已有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二)展览项目宣传推介费少于项目资助或奖励15%的;

(三)同一展会连续举办超过5届以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 (五)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或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展会举办前30日内向市商贸服务业局提出资助或招揽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奖励或资助。

第九条 市商贸服务业局应组织市财政、工商、质监、公安消防、旅游等部门对展会举办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对评估合格,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由市商贸服务业局提出奖励或资助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后拨付。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要求的,不予奖励或资助。

第十条 市商贸服务业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展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展会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展会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各用款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展会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同时由市商贸服务业局取消其3年内的资助或奖励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商贸服务业局、市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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