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医院会计制度(试行)》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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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医院会计制度(试行)》的补

充规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990.10.06 1990.10.06

会计 部门规章 部分失效

正文: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院财务管理办法》 《医院会计制度(试行)》的补充规定 (1990年10月6日)

为贯彻执行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及《医院会计制度(试行),提高会计核算水平,结合我局直属医疗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医院是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国家对医院实行“全额管理、差额(定额、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医院的预算拨款一般包括差额预算补助和专项补助。

核定医院的差额预算补助,以病床数、门诊工作量为基础,并结合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确定,采用“经费补助与任务挂钩,一年一定”的办法。 差额预算补助实行预算包干办法。

专项补助主要是大型设备购置和大型修缮补助。核定医院的专项补助,以医院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实行专项资金追踪反馈责任制度,不列入预算包干范围。

第三条 医院接受上级下达及其他单位委托的工作任务,由上级单位或委托单位拨给的其他专项资金(如专题科研经费、抗震加固款等),要专款专用,不准与医院的预算拨款或其他专项经费、专用基金互相


挤占、挪用。根据“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做到收支平衡,不得发生赤字。除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要求交还结余专项拨款外,完成任务后的结余专项资金可由医院自主安排,用于发展事业。 第四条 医院进行医疗服务工作,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需要正确核定一定数量的周转金,主要包括:低值易耗品周转金、药品周转金、卫生材料周转金、其他材料周转金、结算周转金。 1.药品周转金的核定:

药品、材料的储备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药品每日消耗量,以上年度最高两季度的药品实际消耗金额为计算基础(特殊情况除外) 计算公式:

药品周转金=上年度药品平均每日消耗定额×计划储备天数×(1+计划年度医疗任务增减幅度%) 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周转金的核定方法与药品相同。 2.结算周转金的核定:

结算周转金的核定数额,一般根据上年的各类应收款和暂付款的月平均余额,减各类预收款暂存款的月平均余额核定。根据国家对结算资金的管理要求,往来款项应及时结算,所以结算周转金定额必须合理。 各医院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周转金的数额,报请主管单位核定,除新建、扩建医院由财政部门核拨外,医院周转金不足的首先由事业发展基金中补充,确有困难的经财政及主管部门酌情增补。 周转金核定后一般不变,调整周转金定额应经过申请手续,报主管单位批准后,才能调整。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精神,有条件的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在完成正常医疗及工作任务,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前提下,可以从事有偿业余服务。医疗卫生人员的业余医疗服务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收入金额列入医疗收入一业余医疗服务收入科目。业余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收入)在扣除各种物质材料消耗费用和适当的仪器设备折旧后,作为个人酬金提取业余医疗服务补贴,在医疗支出—补助工资—业余医疗服务补贴列支,并转入专用基金—业余医疗服务收入提成。

业余医疗服务收入核算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从正常的医疗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业余医疗服务收入,不许坐支。业余医疗服务收入,必须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按照《医院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各医院的一般修购基金,以每月业务收入的10-15%的比例计提,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以每月医疗收入的10-12%比例计提。 两项基金的提取额在有关科目列支后,转入专用基金。

第七条 医院业务收支结余,是指业务收入加差额预算拨款,减业务支出并扣除当年病人欠费后的余额。严防用压缩正常的业务支出或少提一般修购基金和大型设备更新维护费的办法增加结余,扩大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院长基金的提取数额。此外,按照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下列项目的结余不能作为业务收支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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