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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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权责清单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进一步发挥清单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中的全流程基础性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编办〔20206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实行即时动态调整与年度集中调整相结合的调整机制。

第三条 市级清单动态调整权限和程序:

(一)即时动态调整。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或者国务院决定调整事项,我省按程序承接后,以及其他省政府决定调整事项,涉及省市同一事项调整的,根据省级调整情况,30内同步调整到位;其他涉及市级事项调整,以及依据市级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决定拟调整清单事项的,市相关部门应当在市级作出具体决定部署之日起30日内,向市委编办提出书面申请,市委编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等部门审核,与省委编办沟通一致后,相应调整市相关部门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二)年度集中调整。每年一季度,市有关部门按要求汇总上一年度以来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并结合工作实际,对因其他情形需要调整清单的,一并研究提出本部门清单调整意见,市委编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等部门审核,经报省委编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文件公布实施市级政府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年度版本。

第四条 县乡级清单动态调整权限和程序:

(一)根据构建“全省一单”权责清单制度体系的部署要求,按照上下联动、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市、区)应相应建立清单即时动态调整与年度集中调整相结合的调整机制,具体内容及程序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

(二)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决定调整事项,我市按程序承接后,以及其他市政府决定调整事项,涉及省市及县乡同一事项调整的,县(市、区)应根据省市级调整情况,30日内同步调整到位;仅涉及县乡事项调整,以及县(市、区)政府决定拟调整清单事项的,由各县(市、区)报市委编办,与省委编办沟通一致后,按程序调整。

(三)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年度集中调整,每年一季度与省市级同步开展、压茬推进。各县(市、区)应当严格对照省委编办制定的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统一规范指导目录或相关要求,结合本县(市、区)实际提出清单年度集中调整意见,形成动态调整工作报告,报市委编办审核同意后,再按程序报批。清单目录年度版本公布后,15日内将本级文件原件报市委编办备案。

第五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等网络平台发布清单调整情况,并按程序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等关联清单,公布调整后的各类清单事项内容、办事指南、运行监督等具体内容,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清单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投诉举报。

第七条 未经批准,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清单。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或者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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