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对中世纪西欧女性的法律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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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对中世纪西欧女性的法律权利保障

【摘要】教会法作为中世纪西欧法律体系的支柱之一,对西欧社会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本文从婚姻权、继承权、财产权以及其他等几个方面,论述教会法体系对中世纪西欧妇女法律权利的保障。虽然其对保障西欧中世纪妇女法律权利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但是中世纪西欧妇女所享有的法律权利是有限的,法律地位是极其低下的,这点是毫无疑问的。



【关键词】教会法体系;中世纪;西欧;妇女;法律权利

教会法律体系走向系统化是在1112世纪,但是从教会建立的早期就存在一种法律秩序。11世纪和12世纪产生的新教会法体系,仅仅是指那些在作为一个社团法律实体的教会的管辖权之内的法律关系。从教会法体系中,逐渐发展出了各种实体法律规则体系:婚姻、继承、财产权、契约以及犯罪和侵权的法律关系。同时,这几种法律关系相互影响,又发展出司法程序方面的规则体系。本文仅仅着眼于教会法体系中体现出的妇女法律权利,以窥见中世纪西方女性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一、婚姻权:结婚和离婚

12世纪,圣经学者主张把双方同意作为婚姻建立的基础。另外,教会法主张一夫一妻制,基督教反对任何形式的纳妾。正因为教会坚决的态度,8世纪贵族大都接受了一夫一妻制,12世纪时纳妾的风气在整个西欧基本绝迹。并且教会承认罪犯和非自由人的婚姻权等,在此基础上,相应的对私奔和秘密婚姻也采取了宽容的态度。



教会法对于婚姻中女性一方提供了比较多的保护,基督教教导首先教导了一种平等学说,即宣扬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是平等的,这种平等由上帝见证。在婚姻生活中,这种平等学说首要强调婚姻义务,也就说夫妻双方互有保持忠诚的责任。同时又显现了其局限性:丈夫是家庭的首脑,由于他自身的地位,他可以选择住所地,可以合理的纠正他的妻子,可以要求她履行和她的社会地位相符合的家庭义务。①虽然,教会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妇女的财产权以及她们的一般民事权利进行了严苛的限制(这一点实际上是接受了世俗法的做法)。但是在某些方面也保护了女性权利,如缔结婚姻的前提是必须给予寡妇一定数额的财产,体现了保护寡妇,保障女性权利的目的。



基督教认为结婚是上帝的安排,离婚则是对上帝的背叛,一旦缔结婚姻契约就不可随意解除。如果婚姻关系的一方抛弃另一方,就侵害了对方的权利。教会法规定了夫妻双方都享有离婚的权利,但是离婚必须取得双方的同意,而且对再婚行为一般亦不干预。就保护女性的角度而言,教会法中有关离婚的规定利大于弊,它使妇女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免受始乱终弃之苦。但是,基督教把妻子看作为婚姻家庭中的二等公民,既有平等的一面,也有屈从的一面。基督教认为男女在灵魂上是平等的,在肉体上却不平等。






二、继承权

教会法学家把制作遗嘱的行为看作一种宗教行为,又将遗嘱本身作为一种宗教文件来对待。在12世纪,教会法学家创制了一种规则体系——确立遗嘱有效性以及解释和执行遗嘱。赋予了配偶(妻子)继承财产的权利,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得以加强和保护。



中世纪的欧洲教会,对女性尤其是已婚嫁的妇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注和保护。这种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离婚妇女权利的保护,主要表现为支持妇女在离婚后取回出嫁时的嫁妆;二是对丧夫寡妇权利的特别保护。教会认为,寡妇有权利决定守寡或是再婚,如果守寡就应得到一份寡妇产,并倡导丈夫在结婚时就在教堂门口授予妻子一份寡妇产。②另外,教会赋予已婚妇女立遗嘱的权利。该权利没有在普通法上获得认可,但是教会法庭保障其顺利执行。



三、财产权

中世纪妇女的财产主要有三个来源:作为女性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所得;结婚时由父方提供的嫁妆;结婚时由夫方提供的嫁礼(dower,又称为寡妇产)。③



从理论上看,欧洲中世纪的妻子们,在家庭生活中一无所有。虽然没有法律授权,但是丈夫却可以任意用妻子的财产做事情。而实际上,中世纪西欧妇女的财产,或多或少的受到了教会法的保护。正如前文所述,教会法规定,妻子获得丈夫的财产赠与(寡妇产)是缔结婚姻的前提条件,也是举行婚礼的必备仪式,这条规定是对妇女财产权利的极大保障。另外,土地作为一种强有力的资本,部分掌握在女性尤其是上层社会的贵族女性手中。婚姻缔结后,妻子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实际控制权却自婚姻之始即移转于丈夫手中。但是,夫虽有控制权却不能随意行使处分权,并且婚姻关系终结,妻子可行使收回权把土地收回。这也体现了教会法对在家庭中处于依附地位的妻子财产权利的积极保护。



四、其他方面

广大妇女在整个中世纪的西欧,于政治领域中是没有立足之地的。妇女的无法律地位性不仅表现在政治领域中,甚至在整个公共领域范围内包括经济领域(尤其处于城市中的欧洲女性的城市经济法律地位逐渐弱化)以及宗教领域所享受的法律保护都微乎其微。可见,在中世纪西欧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受制于男权秩序的限制,法律对女性权利的保障是少之又少。



总而言之,中世纪西欧的女性在教会法体系中,享受到了其仁慈而又狭隘的保护和关爱。教会法对有关继承、遗嘱以及某些其他权利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教会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平等观念。但是,从中世纪的社会现实出发,其对女性的保护依然是极其有限和狭隘的。即使在某些方面认可了女性的法律地位和平等权利,体现出了积极的一方面,但是这种平等权利也是一种有限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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