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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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印发《江苏省税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费[2008]188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5.21 【实施日期】200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税务中介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08]188号)



各市物价局,各市及常熟市、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江苏省税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苏价费[2008]187 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税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是指经国家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办理注册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1 / 2










二、税务中介机构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上下浮动20%。计时收费方式中注册税务

师和助理人员的工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税务中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200861日起试行两年。 附件:

江苏省税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收费管理形式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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